请问原材料盘亏的账务处理中,应交增值税的进项额需要转出吗?

关于处理原材料盘亏的账务,查了一些教材有的增值税进项转出,有的没有转出,难道是一般纳税人的需要转出,小规模纳税人的不需要转出?

第1个回答  2011-09-18
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
因此小规模纳税人没有进项转出
发生盘亏损失的,进行清单申报或专项申报,连同增值税计入营业外支出即可。
第2个回答  2011-09-18
1、你如果是一般纳税人,那么有可能要做进项转出,如果你是小规模纳税人,那么你没有进项抵扣,就不涉及进项转出;
----------如果是一般纳税人,接着看:
2、如果是非正常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对“非正常损失”是这样定义的:“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要做进项转出
3、正常损失,不需做进项转出
注:关于对非正常损失的理解,我认为细则是列举式,只有上面列举的才算,其他的一概不算
所以,具体你的原材料盘亏应该要看具体原因才能判断是否需做进项转出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1-09-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发布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颁布时间:2008-12-18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王新认为原材料盘亏是因管理不善丢失,其进项税额应该转出!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按3%的征收率征税,不存在应交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这种情况,也就不存在需不需转出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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