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局无权开除老师。
教育局作出开除本人公职的决定涉嫌程序违法。本人与所在的学校存在隶属于被隶属的关系,学校与教育部门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但本人却不直接隶属于教育部门,即本人与教育部门不存在直接隶属和管理关系。
因而,除非政府直接授权教育部门对本人予以开除,否则无权开除本人。因为如若是政府授权,那么教育局开除本人公职就属于受政府委托代为执行政府的决定。
扩展资料:
“开除教师”需要程序合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规定,给予教师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这样的规定要求教育主管部门对于教师的处罚绝不能居高临下,一纸公文,一开了之,而是需要严格的程序,充分的调查,民主的评议,公正的判定,如此才能程序合法,以理服人,让教师心服口服。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开除教师”需要程序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