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盐酸需要哪些证件?

小弟初来乍到,希望有懂希望懂《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办理的多多帮忙。我们厂是化工厂.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包括盐酸,但我们需要销售副产品盐酸.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是不是都要办理?大家多多帮助.小弟在这里谢谢了......

  销售盐酸需要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一、办理地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申请材料: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和网上申报;
  (二)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延期换证企业);
  (三)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四)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上岗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风险抵押金缴款证明复印件;
  (六)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七)安全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八)本单位事故应急预案;
  (九)具有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储存场所公安或者消防部门的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或消防现场监督检查合格文件和防雷防静电检测报告;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新建、改建、扩建的危险化学品储存项目,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气瓶经营单位自己储存气瓶总量不超过100瓶(具体储存数量以安评报告为准),且储存地点与周边工业厂房,民房距离不少于25米。
  三、审批程序: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向区安监局通过纸质件和网上向区安监局报送申请材料,区安监局对资料和现场进行审查,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的,由区安监局在现场审查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市安监局,市安监局核准后发放《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的,由区安监局在现场审查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
  四、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8-01-08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所需材料(客户准备):
  1、人员培训:
  a、4个人员的报名表格;

  b、4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每人两张2寸的彩照;

  2、经营单位:
  a、企业注册地的租赁合同、产权证和租赁经营场所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合格的“建筑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或者“上海市消防监督检查意见通知书”(派出所专用)的复印件;

  b、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其它从业人员的培训证书复印件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或者护照复印件;

  c、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d、企业所经营的产品MSDS(根据MSDS查询产品类项或者企业直接告知产品类项)。

  3、储存单位 :
  a、经营公司与储存单位签订的仓储租赁协议复印件;

  b、仓储单位取得的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发的:“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储存备案证明”;

  c、储存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存储备案证明复印件;

  d、储存单位的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4、运输单位 :
  a、经营公司与委托运输单位签订的运输协议复印件;

  b、运输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

  c、运输单位的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d、运输单位从业人员上岗证复印件。
  (注:如果储存以及运输单位由界蓝实业提供,贵公司将不用再提供储存以及运输单位的材料)

  第二、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经营备案证明办理流程

  一、向区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材料:
  1.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品种、销售量、主要流向等情况的备案申请书
  2.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3. 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4.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二、第二、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主管部门收到上述规定的备案材料后,对符合申请备案的单位于三天内发放备案证明书。

  三、经营第二、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该自经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每单所经营的时间、产品名称、购入单位名单、运输单位名称、储存单位名称、销售单位名称、购入数量、销售数量、储存量、购入地及销售去向等情况,及时向所在地的区县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四、如本月无经营的,须在每月月末进行“零申报”,即:“购入单位名称”、“运输单位名称”、“储存单位名称”、“销售单位名称”内均填写“无”;“购入数量”、“销售数量”、“储存数量”内填写“0”。

  五、第二、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需继续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备案证明的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六、第二、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的法人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七、第二、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不在产生、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时,应当在终止经营后3个月内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八、数据上报方式:通过书面报表或邮件形式向受理点申报。

  上述材料是办理危险品经营许可证所要提供材料,然后找有资质的机构做评估报告申办许可证!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5-08-07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活动,适用本办法。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许可制度。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并凭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未取得经营许可证和未经工商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
第四条 经营许可证分为甲、乙两种。取得甲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经营销售剧毒化学品和其它危险化学品;取得乙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中能销售除剧毒化学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
甲种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发证机关)审批、频发;乙种经营许可证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 审批、频发。成品油的经营许可纳入甲种经营许可证管理。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经营许可证审批、发放工作的监督管理。
省级发证机关和市级发证机关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8265)、《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建筑物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二)经营条件、储存条件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的规定;
(三)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取得上岗资格;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五)有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七条 申请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本单位的经营许可条件进行安全评价。
第八条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对申请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逐项进行评价,并出具安全评价报告。
第九条 申请甲种和乙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分别向省级发证机关和市级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安全评价报告;
(三)经营和储存场所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文件的复印件;
(四)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复印件;
(六)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条 发证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经营单位名称;
(二)经营单位住所(地址和经营场所);
(三)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四)经营单位的经济类型;
(五)许可经营范围(剧毒化学品应当注明品名,其它危险化学品应当注明类项,成品油应当注明油品名称);
(六)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
(七)证书编号。
第十二条 经营单位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经营、储存场所,扩大许可经营范围,应当事前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
经营单位变更单位名称、经济类型或者注册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当于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办变更手续,换发新的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 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换领新证。
第十四条 发证机应当将经营许可证的发放情况,及时向同级安全、环保部门通报。
第十五条 经营单位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或者变造经营许可证。
第三章 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发证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条件及程序、审批、发放经营许可证。
第十七条 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经营许可证审批、发放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市级发证机关应当将本行政区年度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发放情况报省级发证机关备案。省级发证机关应当将本行政区年度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发放情况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十九条 发证机关应当对本行政区内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经营单位应当接受发证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阻饶。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