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办理离职,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劳动者应该立即反馈到单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者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补偿金(每服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扩展资料
例子:
王女士是某旅游公司的员工,负责给出国的客户办理签证。几月前由于工作失误,导致客户损失金额达10余万。由于工作性质,王女士经常需要自掏腰包,暂时替客户垫钱,之后再拿单据回公司报销。现单位对于王女士的情况,做出了相应的处罚决定:
要求王女士离职、王女士需在工作过失证明单上签字,表明自愿离职,否则拒不报销王女士自己垫付的费用、拒不发放事发当月的工资,作为处罚。
对于给客户造成的损失,等公司领导商议后再决定。面对该种情况,王女士陷入困境,希望通过法律途径去维护自己的权益。
分析:以任何形式以及理由拖欠工资,都是不合理的。对于行业惯例,既然王女士提供的单据合理有效,单位不应再以此为条件,拒绝报销。
单位要求员工离职,会以一定的条件,要求员工在自愿离职证明上签字。面对该种情况,作为员工一方需谨慎,不要迫于压力而轻易签字。否则之后的赔偿金会难以主张。
案件结果:单位的做法,构成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需支付王女士拖欠的工资及赔偿金。王女士提供的单据有效,单位需给报销。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