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帮别人担保贷款,到期后贷款人消失,现信用社起诉法院要求担保人还款。当时贷款人

在其他信用社也有贷款,担保人也有贷款在身,信用社在没有做调查的情况下放款,问是否可以以信用社审核不力,要求信用社承担部分责任?
那贷款人当时也有贷款在身,在已经超出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信用社还贷款给他有无过错?是否承担责任?

信用社不会有任何责任。个人贷款只要有财产抵押或他人担保,其他的事信用社不管。贷款人跑了,担保人没跑就行,法院会要求担保人负一切责任,必要时会采取强制措施如查封个人账户,房产等。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1-10-13
可以,如果你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你作为担保人的资格不满足他们的放贷标准,信用社承担一部分责任。在法庭上可以提出,不过按照我的经验,你会承担大部分责任。
第2个回答  2011-10-14
责任还是您个人,银行有 100个理由可以回避你 啊!!!邮政的3家联保我个人觉得弊端很多!希望顾客办贷款时,找资质和 信用好 的合作伙伴!
------------------------------------沈阳盛恒贷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www.syshtz.com
第3个回答  2011-10-13
银行如果撇干净很容易,首先,当初发放贷款的时候银行核实过客户的还款能力,是可以完全覆盖已经贷款和审批中的贷款的,但是如果借款人的还贷能力不足的话,只能说材料作假,这种情况之下只能是借款人骗贷,追究借款人的刑事责任------注意,是刑事责任。
第二,作为担保人,你对借款人是非常了解的,一个人不可能为一个没有还款能力的人做担保的。如果当初你自己的申报材料和现实不符,只能说你自己是伙同骗取银行贷款。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4个回答  2011-10-13
法院不会支持你的主张,因为信用社、银行与借款人的借款合同纠纷,是一个外部合同,至于信用社是否审查你作为担保人的资格问题是信用社内部规定,内部问题无法对抗外部合同,因此你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在履行完担保义务后再向借款人追索。(当然,说是这样说,但真正执行起来就有很大的困难,一般是借款人已经“跑路”担保人是明摆着的冤大头,担保人跑路银行就成了最后的冤大头。老实说中国的担保法关于保证担保部分的规定与国情不大适合,现在不光是银行贷款就连民间高利贷也用上了保证担保这个后果是相当严重的,立法者应当考虑是否修改担保法,或者担保法解释)追问

那贷款人当时也有贷款在身,在已经超出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信用社还贷款给他有无过错?是否承担责任?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