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治与法治辩论赛

德治与法治辩论赛

所谓“法制”与“德治”,我们可以简单理解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本文的目的,就是试图从“法制”与“德治”或者说“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本质,去看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二者的关系。

要看清二者的本质,我们得首先弄清法律和道德的本质。

所谓法律,按照马克思主义理论的观点,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即把统治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并颁布,并由国家强制力(军队、法庭院等国家暴力机关)保证实施的规范总称(百度解释为法律是全体国民意志的体现)。是国家统治工具。

所谓道德,按照词典的解释,道德“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与规范。道德往往代表着社会的正面价值取向,起判断行为正当与否的作用。 道德是指以善恶为标准,通过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来评价人的行为,调整人与人之间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相互关系的行动规范的总和。道德由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并为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服务。不同的时代,不同的阶级具有不同的道德观念。”如此,我们暂且抛开道德的阶级性不谈,可以简单理解为道德的基础是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劳动大众的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与规范,也可以说道德体现的是人民大众的意志,是广大人民的意志体现。

据此,我们可以进一步理解,所谓“法治”即“依法治国”,就是用统治阶级的意志治理国家。所谓“德治”即“以德治国”,就是用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劳动大众的意志治理国家。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法律作为“国家统治工具。”实际上就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

我们接下来再看看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二者的关系。

首先,我们任务以中国为例,按照《宪法》中“工人阶级是国家的统治阶级”,那么中国的法律是以共产党为代表的广大工人阶级的意志体现。《宪法》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也就是说人民民主专政是社会主义国家的统治手段。主体是指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劳动人民;对象是指那些违反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劳动人民意志(道德+法律)的人或事。不仅仅是指违反工人阶级的意志。如此一来,在社会主义国家,法律作为统治阶级即工人阶级的意志体现,无法满足人民民主专政的需要,而道德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又是占包括工人阶级在内的广大劳动大众意志!所以说 “德治”,无疑成为社会主义条件下真正实现人民民主专政的必须!

综合以上,我们似乎可以得到这样一个结论:“依法治国”和建设所谓“法治国家”是资本主义社会的专利(如果对此感兴趣的话我们以后可以专题探讨);“以德治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建设的应有之义!是社会主义国家真正的主要特色之一!“以德治国”无论从概念或内涵上都已经包括了“依法治国”的意思!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单纯建设所谓“法治国家”或“法治社会”如果不是别有用心,也无异于痴人说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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