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股权转让必须资产评估与进场交易吗?

如题所述

必须。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产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九)资产涉讼; 

(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八条 企业发生第六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其产权持有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扩展资料:

国有股转让的要求:

根据《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国资委、财政部颁布并于2004年2月1日实施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有股权转让应符合以下要求:

①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有利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可促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

②交易股权权属清楚;

③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④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方式;

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投资主体已经同意(全部国有股转让或部分转让股权使国家丧失控股的,已经取得同级政府批准)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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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12-21

必须。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产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九)资产涉讼; 

(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八条 企业发生第六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其产权持有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扩展资料: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抽查的内容包括:

(一)企业经济行为的合规性; 

(二)评估的资产范围与有关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三)企业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四)资产评估机构的执业资质和评估人员的执业资格; 

(五)资产账面价值与评估结果的差异; 

(六)经济行为的实际成交价与评估结果的差异; 

(七)评估工作底稿; 

(八)评估依据的合理性; 

(九)评估报告对重大事项及其对评估结果影响的披露程度,以及该披露与实际情况的差异; 

(十)其他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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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3-10-28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有股权转让必须遵循一定程序,包括可行性研究、转让方案的制定与审批、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进场交易等(以下统称“必经程序“),否则转让行为将可能归于无效。但这一暂行办法属于部门规章,非行政法规,位阶较低,效力一直受到人们的质疑,使得国有股权转让必经程序处于“名不正言不顺”的尴尬地位。国有资产立法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实施后,国有股权转让必经程序是否变的明朗化,尤其是国有股权转让是否必须要资产评估与进场交易呢?一、国有股权转让是否必须进行资产评估这一问题涉及两方面:首先,国有股权转让是否一定要进行资产评估;其次,未进行资产评估的转让行为是否有效。 《国有企业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对象为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与国有控股公司,同时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包括公司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转让重大资产、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清算、分配利润、进行大额捐赠、发行债券、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申请破产、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以下统称“重大事项”)。 我们可以看出,并非所有的国有股权转让都需要进行资产评估,只有涉及会导致上述重大事项发生的股权转让才需要资产评估,因此不能简单地判定未履行资产评估程序的转让行为无效。换句话说,待转让的股权如果只是企业的极小一部分,并不会导致企业合并、分立、改制等重大事项的发生,便不需要进行资产评估。 由此可见,国有股权转让是否需要资产评估,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首先,判断标的企业是否为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与国有控股公司;其次,判断股权转让是否会导致标的企业重大事项的发生。符合以上两点的股权转让就需要资产评估。资产评估程序属于强制性规定,若违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转让行为无效。二、国有股权转让是否必须进场交易 相比较资产评估规定,《国有资产法》对于进场交易的规定比较模糊。《国有资产法》第五十四条明确了应当进场交易的经济行为仅为国有资产转让,指将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转移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按照国家规定的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的除外。对于国有独资企业来讲转让的是出资;对于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而言转让的是股权、股份。国家出资企业转让厂房、机器及设备等不动产、动产和其他财产并非国有资产法规定的国有资产转让。简单的来说,需要进场交易的经济行为即为我们通常理解的股权转让。由于这一条款并未明确规定进场交易的对象,那么是否只要有一滴“国有血”就必须进场交易?是按照企业的层级还是出资的比例来确定是否需要进场交易呢?未进场交易的国有股权转让行为是否一定无效呢?仅以字面意思理解,只要是企业股权中存在国有成分,这部分股权转让都需要进场交易,未进场交易当然无效。 实践中还有另外一种观点,建议可参照公司章程约定判断是否需要进场交易。如果章程约定国有股权转让需要进场交易,那么就必须进场交易。这一观点为进场交易立法细化提供了一个方向,但在目前现实操作中还存在一定的难度。很多企业的章程只是徒有其表,对于一些具体、重点问题并未明确。同时,很多企业是国有出资人投资的三级、四级或五级企业,甚至不知道自己的股权中存在国有资产,也许根本想不到在章程中明确“进场交易”这一事项。退一步说,即便企业章程约定了无须进场交易,是否一定有效呢?如果严格按照《国有资产法》理解,即便是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敲章了,该章程也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从而导致转让合同无效。可见,“参照章程”的观点还有待立法明确。 由于《国有资产法》中对进场交易对象规定不尽明确,使得现实操作进退两难。若不进场交易,转让行为无效将可能无效;若进场交易,“一滴血”转让成本过高,会限制国有资产的流通。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而限制了国有资产正常流通是否也不可取呢? 综上所述,国有股权转让是一项复杂的工程,现有的法律法规还不能提供完全、明确的操作指引,导致转让过程中存在着相当多的不确定因素,由此引发的法律风险值得人们高度关注。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23-05-12
国有股权转让一般需要进行资产评估和进场交易,具体情况还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具体情况进行判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的规定,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全民所有,国家对国有资产实行所有权监督。在国有股权转让时,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合理确定交易价格,确保国有资产处置的公正、公平和合法性。此外,国务院颁布的《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依法进行资产评估,确定交易价格,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化交易,保证国有资产处置的效益和合法性。因此,一般情况下,国有股权转让需要进行资产评估和进场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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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个回答  2020-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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