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在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具有里程碑意义谈谈你对我国治国方略理解8百字

如题所述

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所有法律规范的系统化、体系化。由于各国的社会制度和历史传统不同,各国的法律体系各具特点。马克思曾深刻指出:“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创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既不是立法者们凭空创造出来的,也不是从其他国家照抄照搬过来的,而是扎根于中国自己的土壤、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生长起来的,具有鲜明的民族特点和时代精神。

  那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有哪些特征呢?对此,可以从多种角度进行总结和概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显著特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自觉建构的成文法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实践中,有规划有计划地从无到有建构起来的、以成文法为表现形式的法律体系,是我们党和国家在准确把握党的执政规律和社会主义建设规律的基础上所进行的一项自觉、理性的活动成果,不是盲目的自然而然形成的。

  早在新中国成立前夕,我们党即宣布废除旧中国的《六法全书》。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再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这一宣告。上述宣告,一方面为新中国的建立奠定了法律基础,另一方面也提出了构建新中国法律体系的任务。

  新中国建立后,我们即着手建设新中国的法律体系。1954年宪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法律体系建设的全面展开。但后来由于民主法制建设遭受挫折,特别是“文化大革命”完全陷入无法无天状态,立法工作完全停止,法律体系建设也就无从谈起。我国集中精力致力于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工作,是始于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在强调恢复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同时,明确提出:“从现在起,应当把立法工作摆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议程上来。”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的提出,体现我们党执政规律的深刻认真和执政理念的升华。同时提出:“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既是对立法工作提出的阶段性目标和任务,也是对实行依法治国提出的阶段性目标和任务。我国的法律体系正是这样有目的、有目标地逐步建构起来的。

  理论是行动的指南。古今中外所有的立法活动,无不是以一定的理论为指导的。马克思主义及其中国化所形成的毛泽东思想和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在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指导思想,当然也是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根本指导思想。

  我国的法律集中地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及其中国化的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国家学说和法律思想。比如,在国家权力归属上,我们坚持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反对君权神授;在国家政权形式上,我们实行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和运作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不是“三权分立”的议会制或总统制;在经济方面,我们坚持以公有制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和多种分配形式并存的经济制度,实行有法律规范和宏观调控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不是私有制和自由市场经济;在公民权利义务方面,我们强调权利与义务相统一,而不是个人自由主义,等等。我国法律正是这些思想和主张的制度化、法律化。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承载着当代中国核心价值追求的法律体系

  法律是有灵魂的,承载着人们对美好生活的追求和期望,是一个时代的人们所追求的价值的载体。我国的法律承载着当代中国人民的梦想和价值追求,是当代中国核心价值追求的载体。那么,什么是当代中国的核心价值追求?纵观一百多年来中国人民始终不渝孜孜以求的,首先是为了实现国家独立和民族解放,然后在此基础上建立一个公平正义、民主法治、保障人权、繁荣富强、安定和谐的社会。中国人民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实践中深刻认识到,要实现这些追求,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始终做到以发展为第一要务,走科学发展之路。

  在这些价值追求中,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的首要价值追求。建立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是我国人民的长期理想和不懈追求,维护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的首要任务。为了建立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必然要求实行民主法治。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载入我国宪法,是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而保障人权则是社会主义的应有之义。人权是人固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必然是一个充分尊重人的主体地位和保障人的权利的社会。保障人权已经郑重载入宪法,是我国宪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实现公平正义,离不开发展。社会主义必然要求是一个繁荣富强、安定和谐的社会。贫穷不是社会主义,贫穷也不可能安定和谐。我国宪法明确要求“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总之,社会主义社会必然是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一个民主法治和保障人权的社会,一个繁荣富强和安定和谐的社会,所以这些价值都是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追求。我国的立法始终注意把这些核心价值融化进法律条文之中,使之成为法律的灵魂。法律也只有充分地体现这些核心价值追求,才能为维护和实现人民的利益服务,才能得到广大人民的支持和拥护,才能得到切实有效的实施。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由统一而多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法律体系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单一制国家,我国的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同时我国又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各地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发展很不平衡,历史上又缺乏法制传统,加上正处于改革开放过程中,因此,我国的立法既要保证国家法制的统一,以利于维护国家的团结统一,又要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以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需要。按照这样的要求,我国宪法确立的立法体制是统一而分层次的立法体制。所谓统一,就是国家立法权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统一行使,法律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所谓分层次,就是在保证国家法制统一、国家立法权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统一行使的前提下,国务院可以制定行政法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和批准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此外,有关国家机关还可以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制定法规。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从法律规范的构成看,是一个统一的多层次的法律规范体系。所谓统一,就是所有法律规范都必须统一于宪法,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核心和统帅。所谓多层次,就是除宪法外,还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其中,法律是骨干,法规是重要组成部分。

  依照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可以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规章,省级政府和较大市政府可以根据法律和法规制定规章。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也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约束力。有的同志以约束力为标准,认为规章也是我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但如果以此为标准,还有各种决定决议等规范性文件也都是有约束力的,也可以作为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这样将导致法律规范的泛化,不利于维护法制的统一,不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法律是一种行为规则。对一种规范性文件是否属于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判断的主要标准应当是看它是否创制了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的新规则。能够创制新规则的规范性文件,就是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否则,就不是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根据我国立法权限的划分,规章没有创制公民权利义务的权力或者只有很小的创制权,它主要是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具体化,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如果以创制权作标准,规章也可以不列为我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至于现实中有许多规章创制了公民权利义务,那是一种越权行为,随着今后依法办事水平的提高,这种越权行为必将受到制止和纠正。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审判、检察工作中如何具体运用法律的问题,可以作出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对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和统一适用具有重要作用,但司法解释是对法律如何具体应用所作的进一步明确和具体化,没有创制权,所以,可以不列为我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

  还有,我国在对外交往中,与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缔结或签署了大量的条约和协定,对此,我国从来都是信守诺言、严格履行的。但由于各国历史传统和政治、法律制度不同,对条约和协定的履行方式也不尽相同,有的是直接作为本国法律的组成部分加以履行,称为直接履行;有的是通过转化为国内法律加以履行,称为间接履行;有的则是根据情况分别采用直接履行或间接履行。我国宪法和法律对条约和协定的履行方式,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在实践中,我国对涉及国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主要采用通过转化为国内法律加以履行,即间接履行;对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而是以国家作为主体来履行的,则主要采用直接履行的方式。而从我国宪法规定看,是把制定法律、法规权与签署、批准条约、协定权分开规定的,因此,在讲我国法律体系的构成时,通常不把条约、协定列为我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一个包容开放发展的法律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既继承了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积极部分,又借鉴了其他国家法律的有益内容,同时又是与时俱进的,体现了极大的开放性和包容性。比如,我国有关法律所规定的调解制度,包括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多种形式,已经成为我国解决纠纷的重要机制,在国际上也受到了广泛好评。调解制度就是对我国历史上崇尚“无讼”思想和延安时期的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继承和发扬光大。对外国的借鉴也很多,比如现代公司制度、法人制度、证券制度、信托制度、破产制度等,主要是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和经验。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伴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不断发展而不断发展完善的,是与时俱进的。比如,为推进改革开放,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第一批7部法律中,就包括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之后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又相继制定出台了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又如,1988年为适应外商独资企业的用地需要,专门修改了宪法中关于不得出租土地的规定。再如,在上世纪80年代根据当时情况分别制定了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三部合同法,后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又在1999年制定了统一的合同法,使之更加适应实际需要。在上世纪80年代,我国的立法重点主要是为秩序重建和推进改革开放提供法律保障;到了90年代,我国的立法重点则是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法律保障;进入本世纪后,随着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提出,我国立法的重点也相应转移到社会法方面,相继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有关社会建设和改善民生的法律。

  总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是一蹴而就的,不是僵化不变的,而是开放、包容、发展的,过去是今后也仍然必须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而不断发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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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10-12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也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规定表明,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群众治理国家、管理社会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方略写入宪法,赋予依法治国方略以宪法地位,将加速推进法治,使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获得宪法性的根本保障。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也是社会进步、社会文同的一个重要标志。要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就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基本保证。只有依法治国,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规范国家权力的运行,才能保证全体人民更好地行使国家权力和真正享有广泛的公民权利,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才能保证人民依照法定程序民主地行使权利,决定国家大事,监督国家机构,行使权利和自由,开创社会安定、政府廉洁高效、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和睦、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达到中国特色民主政治建设的要求。
  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社会安定,政治稳定,国家的长治久安,是人民的最高利益。没有稳定,就没有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治稳定,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人民群众安居乐业。这与我们党实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密不可分。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也必然会面临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甚至出现一些不安定因素。这就需要运用法律手段及时化解人民内部矛盾,规范人民群众的行为,保证社会生活的有序运行,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实行依法治国也是完善党的领导和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途径和制度保障。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是我们党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重大变革,是我们党和国家政治生活走向民主法制化的重大举措。
  当前,强调依法治国,就是要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二0一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司法公正,提高执法水平,确保法律的严格实施。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的保护主义、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尤其要增强公职人员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党员和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成为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模范。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1-10-11
1978年底,中国共产党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上,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历史性任务,确立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方针。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重新走上了健康发展的轨道,开启了蓬勃发展的新的历史时期。虽然困难重重,但毕竟法律体系的建设已经起步。
从党的十二大召开至党的十四大召开前,立法工作全面展开,在此期间,我国立法或者修改法律100多件。1997年,中共十五大报告首次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首次明确“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至2010年底,我国已制定宪法和现行有效法律共237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法律、法规基本含盖了我国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体现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统一、符合现阶段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以宪法为核心和统帅,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等层次,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部门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建成。

2011年3月10日上午,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吴邦国委员长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宣布,党的十一大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工作目标,已经如期完成。

二十多年过去了,重温自己从事法律工作的经历,回顾我国的法制建设的历程,法制建设与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的社会主义建设密不可分,与中国的社会主义改革开放的社会主义实践密不可分,与中国共产党高超的执政智慧密不可分。

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是我国改革开放、维护社会稳定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同时改革开放、现代化建设的实践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提供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文化建设,实行改革开放的政策,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础。比如说劳动法律的起草,最早颁布的是《劳动法》,直至1997年才制定并颁布了《劳动合同法》,2010年颁布了《社会保险法》,至此劳动法律的框架基本建成,劳动法律基本完备。1996年我国才开始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度,在改革过程中,不顾实际,当时就制定一部完备的《劳动合同法》是难以想象的事情,无论是立法本身,还是立法后的执行过程,都难以想象。但是通过十多年的实践,当劳动合同制度的丰富实践为立法提供了大量的经验,同时劳动合同关系中两个主体劳动者和用工单位的矛盾凸显的时候,为了调整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的矛盾,协调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关系,维护各方的利益,更好地维护社会的稳定,及时制定了《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障制度配套建立于1996年,当年由国务院制定了《工伤保险条例》等一系列的法规,并没有直接制定《社会保险法》,通过十几年的实践,在已经初步建成社会保险体系后,根据实践经验制定了《社会保险法》。

有幸见证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建成,深深地感悟到三十几年来,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坚持改革开放,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断总结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及改革开放的新经验,这些成就就体现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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