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中没有关于旷工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中规定了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已于2008年元月十五日废止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
另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扩展资料:
企业规章制度的具体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法第八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或者决定重大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因此程序分为两个步骤:第一步是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第二步是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一般来说,企业建立了工会的,与企业工会协商确定;没有建立工会的,与职工代表协商确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劳动法》对于累计多少天旷工开除,没有具体规定。具体天数,用人单位可以在规章制度里进行约定。
已废止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 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有相关规定,但是已废止。可以供参考。
并且达到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旷工天数属于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不需要支付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