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有一母鸡,乙租此母鸡,期间生了一个鸡蛋,鸡蛋规谁所有?按《物权法》116:既有所有权又有用益物权的,归用益物权人所有。这样的话岂不是归乙所有?如果乙就是看准了鸡蛋而借母鸡的话,这条规定岂不是有漏洞可钻??那位达人给我解释以下,我考虑很久了不得其解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