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物权法》116条的问题

甲有一母鸡,乙租此母鸡,期间生了一个鸡蛋,鸡蛋规谁所有?按《物权法》116:既有所有权又有用益物权的,归用益物权人所有。
这样的话岂不是归乙所有?如果乙就是看准了鸡蛋而借母鸡的话,这条规定岂不是有漏洞可钻??
那位达人给我解释以下,我考虑很久了不得其解啊

用益物权的标的物只限于不动产。从性质上说,用益物权属于不动产物权。
主要包括土地、建筑物等等。
所以鸡不属于用益物权客体范围,与116条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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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7-10-12
1、不同意一楼”用益物权的标的物只限于不动产”的说法,物权法第117条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可知用益物权的标的物是不动产和动产。

2、楼主所说的问题是“租”,租不是物权,是债权,依据的是合同法,而不是物权法,你能在物权法里找到一个“租”字吗??所以楼主的案例不适用物权法116条。
第2个回答  2007-10-12
没办法 中国法律一向都是漏洞百出的,鸡蛋应该归乙所有
这一点可以参照<合同法>16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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