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助理医师考试和注册可以不在一个地方。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医师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七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扩展资料
参照《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凡符合《执业医师法》第十条所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是指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各类高等学校医学专业专科学历;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是指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各类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中专学历。
参照《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到户籍所在地的考点办公室报名,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二)本人身份证明;
(三)毕业证书复印件;
(四)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五)执业助理医师申报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还应当提交《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执业时间和考核合格证明;
(六)报考所需的其他材料。
试用机构与户籍所在地跨省分离的,由试用机构推荐,可在试用机构所在地报名参加考试。
参照《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经审查,符合报考条件,由考点发放《准考证》。
参照《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考生报名后不参加考试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
参考资料来源: 法规司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参考资料来源:中央人民政府 - 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