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的有关规定改制的公证处,应成为执行国家公证职能、自主开展业务、独立承担责任、按市场规律和自律机制运行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的事业法人。
设立条件
设立公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场所;
(三)有二名以上公证员;
(四)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
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地图-房山区公证处
1个。北京市嘉诚公证处
北京市房山区岗南路东1巷6号
电话010-69344820/010-69337035
涉外民事类公证:学历、学位、成绩、未受刑事处分、婚姻状况、出生等。
国内民事类公证:委托、遗嘱、继承权、声明书、保证书等。
涉外经济类公证:公司章程、法人委托书、完税证明等。
国内经济类公证:抽奖、招投标、拍卖、证据保全等。
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申请人应向公证处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本、护照通行证、回乡证等)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团法人登记证书)。
二、代理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证书,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如监护人证明)。
三、需公证的文书(合同、章程、声明书、毕业证书等)。
四、与公证事项有关财产所有权证明(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发票等)。
五、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它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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