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县管校聘政策,并不是要将正式在编的教师从事业编制体系中清除出去,而是为了提高教师在一定范围内的流动性,推动师资力量在县域内能够得到一定水平的平衡和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县管校聘政策旨在提高教师在一定范围内的流动性,推动师资力量在县域内得到一定水平的平衡和发展,而不是将正式在编的教师从事业编制体系中清除出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