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危险废物豁免清单

如题所述

1. 家庭日常生活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废药品、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像纸,废荧光灯管,废含汞温度计,废含汞血压计,废铅蓄电池,废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以及电子类危险废物等。
2. 床位总数在19张以下(含19张)的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重大传染病疫情期间产生的医疗废物除外)。
3. 重大传染病疫情期间产生的医疗废物,包括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病理性废物(人体器官除外)等。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第三条,列入本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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