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药罪的假药是指销售药品产品成分与国家规定成分不符,或者用其他药物来冒充生产药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为假药:
1、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
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类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1、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2、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3、变质的;
4、被污染的;
5、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6、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过规定范围的。
生产销售劣药罪和假药罪的区别有哪些?
1、犯罪对象不同。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对象只能是劣药,而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对象只能是假药。假药和劣药的范围由《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
2、构成犯罪的标准不同。生产、销售劣药行为只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才构成犯罪,在犯罪形态上属结果犯。生产、销售假药行为只要足以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就构成犯罪,在犯罪形态上属危险犯。
3、两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同,处罚也不同。劣药的实质是药品质量和使用效能达不到标准规定和预期治疗效果,而假药多数情况下是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假药”往往比“劣药”对人体造成的危害大,因而生产、销售假乡罪的法定刑要重于生产、销售劣药罪,前者法定最高刑为死刑,后者为无期徒刑。
另外,行为人既生产、销售假药,又生产、销售劣药,均构成犯罪的,应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由上可知,假药是指销售药品产品成分与国家规定成分不符,或者用其他药物来冒充生产药品的。
【法律依据】:
《药品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禁止生产、销售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第四十九条
禁止生产、销售劣药。
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三)超过有效期的;
(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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