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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题所述

药家鑫事件案例分析
一、 案情陈述:2010年10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药家鑫驾驶红色雪佛兰小轿车从西安外国语学院长安校区返回西安,当行驶至西北大学长安校区西围墙外时,撞上前方同向骑电动车的张妙,后药家鑫下车查看,发现张妙倒地呻吟,因怕张妙看到其车牌号,以后找麻烦,便产生杀人灭口之恶念,遂从随身背包中取出一把尖刀,上前对倒地的被害人张妙连捅数刀,致张妙当场死亡。杀人后,被告人药家鑫驾车逃离现场,当车行至翰林路郭南村口时再次将两行人撞伤,后交警大队郭杜中队将肇事车辆暂扣待处理。2010年10月23日,被告人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经法医鉴定:死者张妙系胸部锐器刺创致主动脉、上腔静脉破裂大出血而死亡。
二、案情分析:
药家鑫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一开始,药家鑫开车撞上张某导致其轻伤是交通肇事罪,但得知被害人受伤情况下,下车向受害人连刺数刀致死的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分析如下:首先,主观方面,主观上处于故意,故意的内容是剥夺他人生命。药家鑫肇事后在被害人受伤倒地尚未昏迷之前,因害怕被害人记下他的车牌号,带刀下车就是准备杀人,刑法里这叫做犯罪预备。这是当然的主观恶性,并且是预谋,有计划的,明显是属于直接故意杀人。其次,客观方面,药家鑫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最后,主题方面,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已满14周岁的自然人即可成为故意杀人罪的主体,药家鑫已有22岁,所以构成故意杀人罪。
最后,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案件争论点:
1、关于自首情节的认定。《刑法》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属于自首。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药家鑫杀人逃逸以后,并没有在案发当天(10月21号)去公安机关自首,而是在10月23号被父母送到公安机关。但公诉人会认定是自首,原因是,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不是应当,意味着也可以不从轻处罚。本案中药家鑫自首情节成立,但行为性质恶劣,发生了死亡的后果,所以并不考虑减轻量刑。
2、关于激情杀人的否定。首先激情杀人的定义是:与预谋杀人相对应,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药家鑫肇事后带到下车杀人的行为具有杀人故意,所以不能将之视为激情犯。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吴法天就发微博说,“我认为‘激情杀人’之辩在本案中并不构成,药家鑫是典型的杀人灭口,定罪无疑。但在量刑上,旁观者无发言权,是否判死刑应当由法院来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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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372672969.html?push=core&grou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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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5-01
  药家鑫事件案例分析
  一、 案情陈述:2010年10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药家鑫驾驶红色雪佛兰小轿车从西安外国语学院长安校区返回西安,当行驶至西北大学长安校区西围墙外时,撞上前方同向骑电动车的张妙,后药家鑫下车查看,发现张妙倒地呻吟,因怕张妙看到其车牌号,以后找麻烦,便产生杀人灭口之恶念,遂从随身背包中取出一把尖刀,上前对倒地的被害人张妙连捅数刀,致张妙当场死亡。杀人后,被告人药家鑫驾车逃离现场,当车行至翰林路郭南村口时再次将两行人撞伤,后交警大队郭杜中队将肇事车辆暂扣待处理。2010年10月23日,被告人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经法医鉴定:死者张妙系胸部锐器刺创致主动脉、上腔静脉破裂大出血而死亡。
  二、案情分析:
  药家鑫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一开始,药家鑫开车撞上张某导致其轻伤是交通肇事罪,但得知被害人受伤情况下,下车向受害人连刺数刀致死的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分析如下:首先,主观方面,主观上处于故意,故意的内容是剥夺他人生命。药家鑫肇事后在被害人受伤倒地尚未昏迷之前,因害怕被害人记下他的车牌号,带刀下车就是准备杀人,刑法里这叫做犯罪预备。这是当然的主观恶性,并且是预谋,有计划的,明显是属于直接故意杀人。其次,客观方面,药家鑫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最后,主题方面,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已满14周岁的自然人即可成为故意杀人罪的主体,药家鑫已有22岁,所以构成故意杀人罪。
  最后,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案件争论点:
  1、关于自首情节的认定。《刑法》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属于自首。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药家鑫杀人逃逸以后,并没有在案发当天(10月21号)去公安机关自首,而是在10月23号被父母送到公安机关。但公诉人会认定是自首,原因是,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不是应当,意味着也可以不从轻处罚。本案中药家鑫自首情节成立,但行为性质恶劣,发生了死亡的后果,所以并不考虑减轻量刑。
  2、关于激情杀人的否定。首先激情杀人的定义是:与预谋杀人相对应,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药家鑫肇事后带到下车杀人的行为具有杀人故意,所以不能将之视为激情犯。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吴法天就发微博说,“我认为‘激情杀人’之辩在本案中并不构成,药家鑫是典型的杀人灭口,定罪无疑。但在量刑上,旁观者无发言权,是否判死刑应当由法院来定”。
  3、药家鑫身份的特殊化,判决对社会的影响程度。理清案件情况很容易得出药家鑫故意杀人罪罪名的成立,但是什么导致了该案件在社会中形成如此大的影响,无疑是药身份的特殊化。继富二代李刚儿子后又出现的高干二代,又是一个大学拥有自己座驾在找女朋友时所发生的事件。这无疑又给法官出了一道难题,在这个传媒如此疯狂的时代,现今很多媒体有很多有报道全部偏向于药一方,认为药作为高素质大学生,只是一时犯下大错。但北京大学孙庆东教授却说“药家鑫长得就是一个典型的杀人犯,对于现在的舆论,我认为现在社会已经天良不存了。”由此看出药家鑫判不盘死刑也是对社会天良的挑战了。

  希望能帮到你!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2-02-01
药八刀就是个很典型的例子啊,大家又很熟悉了,评论起来很容易达成共鸣。追问

与学生有关的案例啊 - -~?

第3个回答  2012-02-03
案例:原告付xx,男,xxx中学初二三班寄宿生。被告xxx中学。被告李xx,男,xxx中学初二三班寄宿生。基本案情:2010年10月,xxx中学拟召开校班级男子篮球赛,原告付xx与被告李xx同被选为班球队队员,付xx为队长。10月16日星期五下午学校放假,要求学生离校回家,星期天即10月18日返校晚自习。原告付xx以组织球队训练为由,私自留校未归,并召集被告李xx等五人次日清晨在校篮球场训练。由于天雨,球场积水,五人移至校礼堂以礼堂大门为球门进行足球比赛,付xx作守门员,李xx射门。由于李xx技术生疏,球击中了礼堂大门上方的玻璃,付xx抬头看球时,被下落的玻璃片插入右眼,造成其右眼球摘除,右眼失明的后果。后付xx向法院起诉,要求学校和李xx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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