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如何明确诉讼请求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1.以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为由,请求撤销如果撤销会损害重大公共利益,变为确认违法之诉;2.以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而又违法为由,请求确认违法主要指没有法律文书载体的事实行为;3.以行政处罚显失公正为由,请求变更只有行政处罚可以提出变更请求,其他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可以提出变更;4.以行政不作为为由,请求履行法定职责如果请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变为确认违法之诉。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八条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一)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二)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特定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三)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四)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五)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六)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七)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八)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九)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单独或者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补偿诉讼的,应当有具体的赔偿、补偿事项以及数额;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提供明确的文件名称或者审查对象;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应当有具体的民事诉讼请求。当事人未能正确表达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其明确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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