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的上级部门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监狱的上级部门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省级监狱管理局。监狱隶属于司法系统,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下设监狱管理局,负责指导全国监狱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省级监狱管理局,由省级政府的司法厅实行部门管理,负责管各省的监狱工作。从法律的角度讲,任何一个法院都没有上级部门,任何一个法院都是独立审理案件。

法律依据:《关于加强监狱安全生产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1、监狱和监狱企业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监狱法》、《安全生产法》、《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保障措施,保证所属单位建筑设施和劳动场所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
2、省监狱管理局、监狱应依法依规设置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强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职责。监区可根据罪犯劳动项目和劳动人数等情况,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监狱和监狱企业应保证安全生产必需的资金投入。监狱企业应按规定提取、使用和管理安全生产费用。省监狱管理局和监狱企业集团公司应集中部分资金,整治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推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
4、监狱应对罪犯劳动项目实行安全准入管理,禁止引进井下煤炭开采和非煤矿山生产项目,禁止引进易燃、易爆等高危项目,禁止引进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生产项目,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使用的设备工艺。监狱应定期检查评估罪犯劳动项目的安全性,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整治或调整。
5、监狱、监狱企业作出工程建设、罪犯劳动项目引进和对外出租项目等涉及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应听取监狱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意见。监狱任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及时告知省监狱管理局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新任命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应经过安全生产培训合格后再上岗。
6、省监狱管理局、监狱、监狱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监狱应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加强安全文化宣传教育,使警察职工、罪犯熟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自救互救技能。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警察职工、罪犯,一律不得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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