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范围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1、国家各部门单位以各种形式的实物投资、货币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

2、依据国家规定或经国家批准的用于投资或归还贷款的减免税金;

3、归还投资贷款的利润;

4、依据国家规定建立的各种专项基金(不包括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职工工资、奖励等分配给个人消费的基金);

5、国家银行、国家投资公司及其他全民所有制金融机构用财政拨款和留用利润转入的信贷基金、投资基金、财政周转金及其经营基金和资本金;

6、以国家机关名义担保或实际上由国家承担投资风险、完全用国内外借入资金和国家以各种方式投资创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内部积累的资金,以及其他属于国有的资产。

法律依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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