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你提问中的表述,太过笼统。
你所说的“下放在编人员”,指的是工作下派,还是保留该
人员编制去社区工作,还是不保留编制直接指令该在编人员去社区即转入社区工作?
说白了,目前许多街道办事处编制相对比较“混杂”——既有公务员编制,也有全额拨款
事业编制,还有差额拨款事业编制。而有些街道,居然还存在企业编制。
按正常规定,公务员不可能“下放”至社区,因为分务员法不允许;全额事业编制也不可能“下放”去社区,因为事业单位
人事管理规定不允许。即使真的如你所说是“下放”了,通常也只是临时性地或短时期地去协助社区开展工作。在一般的三、
四线城市(县)中,社区,只不过是
群众自治组织而并非
行政单位,想来也没有这样的“街道办事处领导”会将公务员或在编事业编制的人员“下放”到社区。如果这位“街道办事处领导”连人事管理关系也搞不清楚,根本就无法去承担起“街道办事处领导”的责任。更何况真要将在编人员“下放”至社区,必须经上级编委和上级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和备案。
从你的提问表述来看,估计该“街道办事处领导”真的不会连这样的事都搞不清楚。如此,只能说是你因为不懂得人事关系而在提问中作出错误的表述。
希望你能确切地了解你所说的情况到底是怎么回事。如果你认为该“街道办事处领导”真的违反人事管理原则,擅自“下放”在编人员到社区,你可直接向当地县级编委及县级人事主管部门反映。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