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庭审前发现某证据,但庭审中未出示,庭审后律师可以为当事人做些什么?此证据今后是否有用?

问题一:一审庭审前发现某证据,但庭审中未出示,庭审后律师可以为当事人做些什么?此证据今后是否有用?
问题二:若某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由律师获得,并自行隐瞒,这种行为是否触犯法律?
谢谢。

1、根据《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之内提交,超过了举证期限的证据,如果对方当事人不同意质证,则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2、超过举证期限取得的证据,原则上法院不能组织双方重新质证。
3、以上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给予的答复,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一些法院也有变通的做法,比如原来适用简易程序的,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则依法应当重新给予当事人举证期,则当事人可顺理成章地提交新取得的证据;另外,如果原来就是普通程序,一些法院也有开庭后另行给予双方举证期、再次组织开庭的做法。这些变通做法,实际上是为减少当事人的诉累、节约审判资源。
如果法院不采取以上变通做法,那么一审举证期限届满之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可能推翻原有认定的,只要相应证据不是法律规定的新证据,则一审法院不会组织重新质证;二审过程中,如果对方不同意质证,则法院也不会组织双方质证。在终审判决后,提供该证据的一方,可申请再审,通过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来改变原有的判决。按照最高法院的解释,在该种情况下再审,原一审、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不算是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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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4
  问题一:如果当庭未提交的话庭后可以补交,但不作为认定的证据,只能作为给法官的参考,如果一审败诉可以上诉,在二审可以将此证据当庭提交。因为证据是需要当庭提交 原件的,要给对方质证,并不是所有递交的证据都会认定,但是当庭不递交就一点作用也没有。
  问题二:你可以向司法部门举报,吊销其律师执照并告他妨碍司法公正。
  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对此有明确规定:
  第四十九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三)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五)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
  (六)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
  (八)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
  (九)泄露国家秘密的。
  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2-02-12
一、一审为出示,可以上诉在二审出示。
二、律师隐瞒委托人的证据导致委托人承担了不应承担的责任,这种情况下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但要是对方律师隐瞒有利与你的证据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3个回答  2012-02-12
1、证据一般应在一审开庭前、法院指定的证据交换日提交;庭审后再补充提交证据,需要申请法庭的批准,否则此类证据将不被讨论;并且,未经法庭批准,二审不得提交新证据。
2、律师隐瞒所代理的当事人一方的证据,涉嫌违反职业道德,建议向当地司法局律管处投诉;如果因此而给当事人带来损失,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如果隐瞒的是对方当事人的证据,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不涉嫌违法(谁也没有为对方举证的义务);在刑事诉讼中是否违法,要由公安和检察机关来判断。
希望对你有帮助。祝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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