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因原则中所谓的近因与直接原因、根本原因、基本原因有何区别

如题所述

近因原则中所谓的近因与直接原因、根本原因、基本原因的性质不一样。


直接原因指造成结果的最直接的事件,根本原因是造成结果的最本质因素,基本原因是指造成结果的表层因素。所谓近因,是指造成损失的直接的有效的原因,并不是指时间上最近的原因,即效果上最近的原因。


近因不是指最初的原因也不是最终的原因,而是一种能动而有效的原因,这既指原因和结果之间有直接的联系,又指原因十分强大而有力,以致在一连串事件中,人们从各个阶段上可以逻辑地预见下一事件,直到发生意料中的结果。


如果有多种原因同时起作用,近因是其中导致结果的起决定作用的或强有力的原因。



扩展资料:


近因原则是保险当事人处理保险案件,或法庭审理有关保险赔偿的诉讼案,在调查事件发生的起因和确定事件责任的归属时所遵循的原则。


按照近因原则,当保险人承保的风险事故是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时,保险人应负赔偿(给付)责任。也就是说保险的赔偿限于以保险危险的发生为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为结果,只有在两者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时,才能构成保险人对于损失赔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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