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委员会设立登记

如题所述

仲裁委员会设立登记:
一、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二、登记条件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 1、仲裁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  (二)有必要的财产 ;  (三)有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 (四)有聘任的仲裁员 。 2、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一)曾任审判员的;(二)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三)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四)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三、办理程序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1、成立筹备组; 2、向登记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3、领取并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委员会申请登记表; 4、由市人民政府发文组建仲裁委员会; 5、推荐仲裁员,办理经费、住所等相关手续; 6、向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材料; 7、登记机关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培训拟聘仲裁员; 8、办理设立登记并颁发登记许可证书;9、公告。
四、办理时限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设立仲裁委员会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相关申报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规定的期限内。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设立登记申请书; 2、组建仲裁委员会的市人民政府文件; 3、仲裁委员会章程; 4、必要的经费证明; 5、仲裁委员会住所证明; 6、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聘书副本及其登记表; 7、拟聘任的仲裁员名册及其简历表;8、筹备基本情况报告;9、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七、申请书示范文本仲裁委员会设立登记相关表式可向省司法厅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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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06-12
仲裁委员会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另根据需要在其它设区的市设立,但不按行政区划设立,由设立地的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并按规定重新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司法厅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10条 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
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第11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必要的财产;
(三)有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四)有聘任的仲裁员。
仲裁委员会的章程应当依照本法制定。
第12条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2至4人和委员7至11人组成。
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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