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相对记载事项有哪些

如题所述

票据相对记载事项有必须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等。

1、必须记载事项。

如不记载,票据行为即为无效,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等规定的,票据无效;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等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等规定的,其签章无效。

2、相对记载事项。

相对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规定应该记载而未记载,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而不使得票据失效的事项。如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等属于相对记载事项。如果未记载,由法律另做相应规定予以明确,并不影响票据的效力例如:背书日期、承兑日期、保证日期等。

3、任意记载事项。

任意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不强制当事人必须记载而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如出票人在汇票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其中“不得转让”事项即为任意事项。

中国票据的起源:

中国票据的起源与发展票据中国票据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中国在唐代出现了一种名为“飞钱”的票券;学者们多认为“飞钱”是中国现代汇票的起源。唐宪宗(公元806年至820年)时期,各地茶商交易,往来频繁,但交通不便,携带款项困难。

为方便,创制了飞钱。商人在长安把现金支付给地方(各道)驻京的进奏院及各军各使等机关,或者在各地方设有联号的富商,由他们发给半联票券,另半联票券则及时送往有关的院、号,持券的商人到目的地时,凭半联票券与地方的有关院、号进行“合券”,然后支取现金。

当时,飞钱只是一种运输、支取现金的工具,不是通用的货币。唐代,使用过一种叫“帖”的票券,有学者认为,“帖”可为中国支票的起源。到宋代,出现了“便钱”和“交子”。“交子”与现代的本票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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