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太监刑法

清朝太监刑法

顺治皇帝在顺治十年(1653)就在一道上谕中针对太监做出了六条严厉规定,两年后又命工部铸成铁牌,分别立于内务府和交泰殿,重申“以后但有犯法干政,窃权纳贿,嘱托内外衙门,交结满汉官员,越分擅奏外事,上言官吏贤否者,即行凌迟处死,定不姑贷。”
乾隆时期,制定了《钦定宫中现行则例》,在规定太监等级、职责和待遇的同时,对太监的管理及处分做了详细严格的规定。

《现行则例》和对发生过失及犯罪太监处罚的实际看,清代对太监的处罚大体有以下几种。
一是罚月银、降职
罚月银和降职主要是针对太监的高层即敬事房总管和各处首领太监的,他们是太监中的管理人员,月银即薪水比一般太监相对要高。根据太监违犯规定的严重程度,对他们月银的扣罚从一个月到三年不等。如《宫殿监处分则例》第三条规定:在拣选各处首领时,如有不秉公选择得人,不将年久出力者保举,因而徇私情者,罚月银一年。

二是板责、杖责、鞭责
板责、杖责主要针对普通太监。责打太监的刑杖、刑板都是用竹子做的,其中刑杖是长五尺、圆五分的实心青竹,刑板是长五尺、宽五分的青毛竹板。行刑时先将太监按伏在地,使臀部突起,然后一人按头,二人按手,二人按腿,一人行刑,一人报数,受刑太监须一面受刑,一面喊叫求饶。行刑的数量根据过失轻重,从二十板(杖)到一百板(杖)不等。

三是枷号和罚做苦役
枷号就是在犯罪或有过失太监脖子套上木制刑具的一种体罚。而罚做苦役是让过失或犯罪太监从事比较繁重或下贱的体力劳动。一些太监犯罪或过失较重,受到杖责及枷号后,还要罚做苦役,主要是发配到南苑的吴甸铡草。情节再重的太监,则要发配边远烟瘴地区当奴隶。如针对太监逃跑问题,就规定:“凡太监逃到河南、山东、山西及东三省者无论拿获及自行投首,均不计逃走次数,将其枷号一年后,发往黑龙江给官员为奴,并且遇赦不赦;如逃到其他省份,即为越省远扬,无论拿获自投,均永远枷号禁毙。

四是杖毙、绞决和斩决
这三者都是对犯有严重罪过的太监进行的剥夺生命的刑罚,杖毙就是用竹杖将犯罪太监活活打死,绞决就是将犯罪太监用绳子吊死,但可以落个全尸,斩决就是将头颅砍下,使犯罪太监身首异处。相对来说,后者更为严厉。

五是凌迟
凌迟就是俗称的千刀万剐,是清代对太监最为严厉的刑罚。能被处于这种极刑的,应该是犯下了统治者不能容忍的“滔天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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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8-05-10
对于嫔妃,可以静思、降级、打入冷宫、贬为宫婢、自缢、赐死等
对于宫女,打竹板子(不许垫中衣,直接接触到肉,打死也不许出声)、打入辛者库、敢出宫
对于太监,也是挨打(不过可以垫中衣,并且要大声求饶)、赶出宫

对皇后,可以停止她的一些特殊待遇,降为嫔妃或宫女,赐死
对嫔妃,帝后都可以处置她们,降级,或传杖,贬为宫女,赐死
对宫女太监,一般都打一顿赶到辛者库干活,赶出宫,赐死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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