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受托责任的评价标准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6-03

传统认为公共部门的受托管理责任的评价标准是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现在学者们普遍认为这三个标准不能全面反映公共部门受托管理责任的履行情况。乔治·弗雷德里克森(1971;1980)指出把效率和经济作为公共行政的指导方针是有必要的,但仅此是不够的,必须加上社会公平作为公共行政的第三个理论支柱,使公共行政能够回应公民的需要。对政府绩效审计的评价标准进行了拓展,他认为传统的3E标准存在诸多局限性(pp.99-100),他将评价标准拓展为3E标准、安全性标准、质量性标准、环保性标准、公平性标准和最佳实务标准。刘秋明对政府绩效审计评价标准拓展的五个标准中,有四个标准是用来评价公共部门的受托责任中的公平责任的,如安全性标准、质量性标准、环保性标准和公平性标准都是用于评价公共部门的公平责任的。需要说明的是,刘秋明在这里所提的“公平性标准”中的“公平”属于狭义的公平概念。在一些文献中提到的参与度标准也是用于评价公共部门的公平责任的。最佳实务标准主要是用于评价公共部门的效率责任的。 现在的时代是一个受托责任时代,社会和政府的存在与运行都处于一定的受托责任关系之中。社会公众作为委托人,赋予各级政府、政府官员以及公务员设计、执行公共政策和运用公共资金方面的重要决策权,同时对公共受托责任产生需求,他们希望政府公开解释、说明其使用权力的方式,并且在发生错误时能够及时纠正。在这里,公共受托责任具有两方面目的,即政治目的和运行目的:政治目的在于检查政治权力的执行情况,是一种使权力滥用最小化的机制;运行目的在于保证政府运作的有效性和高效率。各级政府和政府公职人员作为受托人,所承担的公共受托责任具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负责以最大善意遵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国家的任务,杜绝一切以权谋私的行为;二是负责以最经济、最有效的办法管理和运用公共资源;三是负责使公共资源的配置和运用最大限度地达到预定目的。上述责任逐层递进,缺一不可。
作为公共资金的提供者,社会公众关心资金的使用效果,各级政府及其公职人员也必须对公共资金使用的效果进行解释、说明,以解除其承担的公共受托责任。当这种公共受托责任机制失效,政府破坏了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契约时,就会导致许多问题:公共资金被滥用或偷窃、政府官员公开受贿、公共服务提供不当等等。因此,社会公众与政府之间的受托责任关系是国家治理的关键,也是健全民主制度的重要因素,当今政府改革的根本就在于塑造更向公民负责、更为有效地履行公共受托责任的政府体系。
随着社会主义民主进程的不断推进,不管是作为委托人的社会公众,还是作为受托人的各级政府和政府公职人员,都越来越关注政府的绩效。委托人和受托人对公共资金使用绩效的关注,使政府绩效评价成为公共受托责任的核心。长期以来,由于强调片面的绩效观,各级政府中普遍存在只求速度、不问质量的行为倾向,甚至出现大量“政绩工程”、“面子工程”,造成了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因此,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科学政绩观,全面、正确地履行政府职能,健全和完善政绩评价标准、考核制度和奖惩制度,形成正确的绩效导向是强化政府公共受托责任的必然要求。确定绩效评价标准是对政府绩效进行评价的基础,没有科学的标准,就无法进行有效的绩效评价。如何健全和完善政府绩效考核标准?我们认为应该改变传统的绩效评价方法,在绩效评价标准中引入协调和均衡的理念,借鉴管理科学中的平衡计分卡原理,从顾客、内部业务流程、财务以及学习和成长等四个层面,综合评价政府及公职人员的绩效。这四类标准可以激励和约束政府官员的行为,使各级政府的运行达到实现短期与长期目标、内部与外部、投入与产出、经济与社会效益等四方面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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