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你说的“原告方”是被害人(方)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的话,根据《刑诉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和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向你方送达判决书;;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立即向你方送达判决书。法院宣判以后不向被害人(方)送达判决书是错误的。
2、如果你说的“原告方”是被害人(方)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的话,你们可以要求法院送达判决书,如果对判决不服,可以依据《刑诉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对法院判决提出抗诉。
附:
《刑诉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第八十二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二)“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第一百八十二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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