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基本原则包括哪些?

如题所述

我国教育法规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宪法(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规章、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制定其他法律法规的依据,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教育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国家主席发布命令公布,其效力尽次于宪法。

教育行政法规是为加强某一类教育事务的管理和规范,由国务院发布或经国务院批准各部委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教育法基本原则

(1)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性原则。其基本要求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由中国共产党掌握教育领导权;坚持把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作为学校的根本任务。

(2)教育的公共性原则。其基本要求是: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各级政府是办学的最重要主体;各级各类学校必须接受国家的管理和监督;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举办学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3)教育的民主性原则。其基本要求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4)教育的统一性与多样性相结合的原则。其基本要求是:国家制定统一的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保持各级各类教育事业均衡发展,同时从各地实际出发,分区规划,分类指导,形成社区教育特色。

(5)教育与终身学习相适应的原则。其基本要求是:教育体系要具有灵活性和适应性,满足公民不同时期的多种受教育需求;各级各类教育之间要相互沟通和联系。教育的对象是全体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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