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行为是非法的,涉嫌贷款诈骗罪。
根据刑法第三十条和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构成贷款诈骗罪。对于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以贷款诈骗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本案中,每季还款时,都准时还款,表面上没有构成贷款诈骗罪。实际上向银行提供虚假财务报表、虚构每年递增的出口率手段,骗取银行贷款,可能有两套报表系统,一套真实的报表系统是提供给工商、税务,称之为A账;一套虚假的报表系统是提供给银行用于贷款的,称之为B账,这套B账一般都是虚增流动资产、虚增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销售收入、净利润和销售成本,减少长期投资。财务报表的自我编造,如此情况下还编造虚假材料骗取贷款,其主观恶意性不言而喻。
最终可能造成国家巨大经济损失。(不排除董事长在下个还贷日来之前已经消失了)。在骗取贷款期间,董事长已经谋划将赃款转移境外和逃避法律追究,
这时根据双罚制,贷款诈骗罪成立后会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都要承担责任。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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