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17岁女孩深夜仅穿内衣裤坠亡一事,我认为存在几种可能,不同的可能会引发不同的案件结果。在该案中,男孩称当晚,他们俩吵得不可开交,都向天井走去,接着男孩说要跳下去,女孩也跟着说要跳。但是到最后,只有女孩自己跳了下去,而男孩在未报警的情况下独自离开。
一、相约自杀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如果是相约自杀不构成犯罪,在司法实践中,的确存在着这样的情况:自愿相约自杀的双方都有自杀行为,如果相约的双方都有自杀行为,那么就不存在犯罪问题,任何人都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如相约双方均有自杀行为,一方死亡,另一方因意志力以外的原因自杀而未得逞,未得逞方亦不构成犯罪。
二、相约自杀也可能构成犯罪但需注意的是,如果是相约的双方,一方教唆对方自杀,并在教唆的过程中表示一同自杀,在共同自杀时,被教唆者自杀身亡,而教唆者自杀未逞的,对教唆者应按教唆自杀处理,定故意杀人罪。
在本案中,不排除这种可能,案件的定性就看是否有教唆的行为。
三、相约自杀中途反悔,未施救也是犯罪本案中,也有可能双方在相约自杀时,男孩看见女孩先跳楼后出现反悔的情况。如双方约定自杀,一方实施自杀行为后,另一方反悔思想改变而不实施自杀行为,则对实施自杀的一方有作为义务和作为能力,故意不抢救或阻拦抢救而致其死亡的,也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在本案中,男孩看见女孩跳楼后,并未报警或者进行抢救,就是这种情况,作为相约自杀人,男孩未履行作为义务。所以,本案中的男孩也可能以故意杀人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