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两种情况,下面分别进行简要说明——
1、如果朋友乘坐你的车,但是支付了相应的费用,那么你们双方之间可以视为达成了一个客运合同关系。根据民法典第18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是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
2、如果朋友乘坐你的车,你只是好意搭载他,那么这种情形在民法典及相应法律法规中表现为“好意同乘”。这个前提下,搭便车的过程中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也分两种情况。
根据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员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也就说,好意同乘情况下出了事故,如果对方全责,那么你是不用承担赔偿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