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公司账户处于封户状态

如题所述

账户被封就是被采取了强制措施,比如被保全、被抵押等。具体情况有以下几种:1、法院检察院冻结(民事诉讼中,法院依法地方裁定冻结);2、政府相关机构或司法机关的冻结(单位因涉嫌犯罪);3、公司存在和银行的财务纠纷(银行向法院申请冻结)。公司账户冻结一般是要经过法院的保全手续才能冻结公司账户,冻结后钱是只能进不能出,除非法院给解冻。

知识拓展:

哪些情况下可以要求法院解除对账户的查封?如何申请复议和异议?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在查封错误、申请人撤回申请、债务已经清偿、被申请人提供担保且申请人同意解除查封、申请人败诉或诉讼请求被驳回、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等情形下,法院应当解除查封。

2.诉讼保全的目的,是为保证判决的执行或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其处分的保护性措施。

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时,既要考虑保全财产的便于执行性,保护申请人的预期胜诉权益,同时要考虑将保全措施对被告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降至最低,维护企业正常发展,而非给被告制造资金紧张的局面,迫使被告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

在实践中,被保全人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置换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有利于执行的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请求法院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

3.如果对法院的保全裁定不服,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进行审查,如果裁定不当的,应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如果认为法院的保全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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