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学生手臂或手代伤的情况下罚抄课文算变相体罚,否则不算变相体罚。
体罚基本概念:
1、体罚必须是惩罚,不为惩罚而实施的,不是体罚,如体育课时跑步热身、定期段考等。
2、 体罚必须诉诸身体,不诉诸身体的惩罚,不是体罚,如语言羞辱、罚款等。
3、体罚必须造成身体或心理的痛苦,不造这两种痛苦的惩罚,不是体罚,较近於犯错的宣告,如私下罚站两分钟。但「痛苦」之有无,应考量罚则本身的合理性、受罚者的身心状况、施罚者的执行态度等,例如明知学生脚伤,却罚他站两分钟,是体罚。
4、未造成身体痛苦,但造成心理痛苦,又系藉由控制身体而行之者,是体罚,如强迫学生「当众」罚站两分钟等。
5、身体上的“痛苦”不以“痛楚”为限,所有生理感官上的不舒适均是,如以强迫憋尿、强行搔痒、强迫看色情片、强吻等处罚,都是体罚。
扩展资料:
1、成人:
体罚可以是对罪犯施行的一种正式惩罚,如鞭笞,也包括对肉体的伤害(肉刑)。是古代社会中常见的刑罚。在世界上还存在,如实行沙里亚法规的伊斯兰国家对盗窃处以砍手的刑罚和新加坡的鞭笞。
监狱中的犯人或羁押中的嫌疑人也可能遭到狱警或同监人员的体罚。这些被认为是侵犯了被体罚者的人权,不属于合法行为。
在军队中也存在体罚下级军人的情况。
2、未成年人:
对未成年人的体罚有两个来源:家庭内部(如来自父母)和教育机构(小、初、中等教育的教师)。
在世界各国都历史悠久。中国过去有“不打不成器”、“棒下出孝子”的说法,西方过去谚语亦有“spare the rod, spoil the child”(省了棍子,惯了孩子)。
常见形式为用手脚殴打,用器物打、罚站、顶砖、罚跪、饿饭、罚劳动或身体运动、掌掴或令儿童自掴。广东的现代家庭较常用鸡毛帚子训斥和恐吓孩子,故有“藤条炆猪肉”(粤语)比喻此类体罚。
造成明显身心伤害的体罚,不论来自父母或教育人员,均会被视为虐待儿童的犯罪。但世界各国对后果不大的体罚看法则有不同。
有些欧洲国家禁止一切形式的体罚,其他国家则默许许父母进行轻微体罚(例如用手心抽打屁股)。
3、危害:
(1)侵犯了儿童的人权和尊严。
(2)造成儿童身体和心理上的伤害,可以导致长大后的行为问题。
(3)和家庭暴力之间没有严格的区限。反过来,暴力虐待儿童者多用体罚来辩解。
(4)靠体罚达到的效果是短期的。
(5)不能达到真正的教育。如儿童怕被打手心而学习,反而会损害其求知欲会引起孩子心理扭曲。
(6)据科学研究表明,在体罚中成长的孩子长大之后智商普遍偏低,且易产生精神问题。
(7)违反我国现行法律制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体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