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分析

某一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是由张某出资20万元人民币和李某出资10万元人民币依法设立的,张某任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经营满一个会计年度后,在交纳所得税后盈利9万元人民币,张某使命令会计支付给自己8万元人民币、支付给李某4万元,会计照办。问:该分配行为在哪些方面不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应该如何处理?

答:该分配行为在多方面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 (1)张某无论作为股东还是作为公司的董事长或总经理,都无权直接以自己的名 义做出所谓分配决定。合法的分配程序是由公司董事会拟订利润分配方案,经 过公司股东会审批通过,然后由有关人员或部门执行。另外分配方案本身也不 符合(公司法)规定,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税后盈利9万元人民币应该依 法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本案不存在以前年度的亏损问题)而不应该全 部分掉。第二,本案张某和李某共计分得12万元人民币,已经超出盈利金额, 将股本分掉,实质是抽逃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 (2)张某和李某应该将分得的款项退回公司,并依法重新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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