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他好、现在他说分手想补偿我40万、可他现在没有那么多现金、请问怎么打欠条才有法律效力

如题所述

  你好,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分手费”的欠条的法律效力,有以下几种情况:对于夫妻由于离婚而约定的分手费,法律一般支持;对于同居、恋爱终止而约定的分手费,如果一方有配偶,一般认为“分手费”的约定有悖法律,一般认为无效;对于双方均无配偶的“分手费”约定,结合各案的不同具体情况,以及各地法院系统的认识不一,在目前没有明确司法解释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能会有不同的结果。
  第一种情况,因为离婚的夫妻双方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离婚时约定的“分手费”,实质是对男女双方在离婚时一方给付另一方的财产或精神损失而给的补偿。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离婚时的财产分割,不适用民法和合同法规定的“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只要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法院支持。
  第二种情况,属于婚外恋“情债”纠纷。男女二人违反了《婚姻法》关于“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应受到道义上的谴责。基于此行为形成的“分手费”债权债务关系,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否则会处于纵容第三者插足他人家庭,或者支持已婚者违反婚姻法规定和欺骗他人感情的不公正境地,会对社会产生不正确的诱导作用。
  第三种情况,要看法院的认识,因为法律并没有对”分手费“有明确的规定。一种是:如果欠条写明是分手费,内容不违反法律,不违背公序良俗,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有效的,可以要求对方支付。另一种,为解除同居关系所承诺的“补偿”,其性质属于不可强制执行的债权或债务。也就是说,法院不会强制兑现“承诺”。
  总之,既有过相爱的历程,钱,愿意给多少就给多少吧。
不知满意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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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01-01
  打好借条,到公证处去公证。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公证具有三个基本法律效力。即: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和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其中证据效力是公证书的最基本的效力,任何公证书都具有证据效力。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和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则不是普遍的,只有特定的公证文书或在特定的条件下才能产生。
第2个回答  2014-01-01
这要看他是否是真心地要给你补偿,如果是真心的,那么让他想方设法给你40万现金,然后,你通过银行卡转账再借给他,再打下借条,这样,有了借条和银行卡的转账记录,就具备了法律效率。
第3个回答  2014-01-01
合同是在平等和自愿的基础之上的,就因为好过,给40万,还不是一个富人,有显失公正嫌疑,如果他那天说这不是自愿,就很难有法律效力。如果真的是好过,应当知道对方的经济条件,适当补偿一些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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