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人事局,审计局的职能。

如题。

  民政局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基层民政组织建设。
  二、负责全市性社团、涉外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监督民间组织活动,保障其合法权益,查处违法行为。
  三、负责全市军人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审核伤残等级,承办烈士称号的报批工作。
  四、组织指导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承担市双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负责复员、退伍军人、转业士官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安置管理工作;指导军用饮食供应站、光荣院和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建设、管理工作。
  六、组织、协调全市救灾工作,核查上报灾情,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款物;指导灾区进行灾民生活救济和开展生产自救;组织向贫困地区捐赠衣被等活动。
  七、管理全市社会救济工作;组织指导、监督全市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指导农村五保和敬老院工作。
  八、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推进社区建设,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工作。
  九、承办行政区划有关工作;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日常管理工作,调查和调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主管全市地名管理工作。
  十、承担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和行政管理工作;指导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十一、指导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十二、主管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承办涉外婚姻登记。
  十三、负责儿童收养登记工作。
  十四、主管殡葬管理工作,推行殡葬改革。
  十五、负责全市各类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和残疾职工的权益保障。
  十六、负责省大型水库和电站库区移民的安置和扶持工作。
  十七、负责福利彩票发行和市本级福利资金的管理使用工作。
  十八、负责民政事业计划财务和统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管理。
  十九、承担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人事局职能: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相应的政策及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编制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编制全市机关和市属事业单位人员计划,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统计工作。
  (三)综合管理全市人才开发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和实施全市人才发展战略、规划和综合性政策;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人才选拔、培养、引进项目的组织实施;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才流动政策。
  (四)负责促进就业创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就业创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和援助制度;牵头拟订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负责毕业生的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就业、失业预测预警、监控分析制度,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
  (五)负责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拟订全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续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市级调剂金及补充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和监督制度,组织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组织实施社会保险基金的预测预警分析并拟订应对措施;管理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各类补充保险相关内容的审核和备案。
  (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制定市属事业单位工资总额和工资计划管理政策,负责市属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工资总额的管理和审核;负责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调控工作。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市事业单位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综合管理事业单位人员的聘用、考核、培训、奖惩以及公开招聘、岗位设置等工作。(八)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评价和资格考试工作;归口管理博士后工作和留学人员来甬工作;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九)负责全市引进国(境)外人才智力工作,拟订全市引进国(境)外人才智力政策;负责全市外国专家及港澳台专家的管理工作;负责促进与国(境)外人才智力交流与合作;归口管理全市出国(境)有关培训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拟订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承担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公务员制度;拟订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拟订本市荣誉制度、政府奖励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政府公务员绩效考核;承办市政府人事任免手续。
  (十二)统筹拟订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制定禁止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制定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制定完善工时制度和职工休息休假制度;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依法查处劳动违法案件。
  (十三)统筹管理全市目标管理考核工作;拟订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方案,督查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负责验收表彰工作。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审计局职能:
  (一) 组织实施国家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受委托起草有关审计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在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协调监督下级审计机关的业务。
  (二) 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和向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法规、政策、宏观调控措施的建议。
  (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 市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 市级各部门、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
  3. 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财务收支,市本级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4. 县(市)、区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5. 市属地方金融、保险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
  6.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管理的和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政财务收支。
  7. 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增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8.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市审计局进行审计的事项。
  (四) 承担国家审计署、省审计厅授权的国家金融、保险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的审计事项。
  (五) 向市人民政府提交市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人民政府委托代拟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六) 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依法受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复议申请。
  (七) 负责市本级经济责任审计;组织、指导下级审计机关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八) 必要时,对下级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进行直接审计和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的单位进行抽审。
  (九) 与县(市)、区人民政府共同领导县(市)、区审计机关,协同办理县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事项。
  (十) 组织实施对内部审计的指导与监督;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组织全市审计专业人员的业务培训。
  (十一) 承办市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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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9-13
  一、民政局
  民政局,是政府主管社会行政事务的职能部门。履行着"上为政府分忧,下为群众解愁"的重要职能,主管救灾救济、双拥优抚安置、民间组织管理、基层政权建设、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区划地名等工作。
  【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民政事业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拟订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依法对本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进行登记和监督管理责任;指导区县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拟订本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拟订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和福利彩票销售管理办法;指导福利彩票销售及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权益保障工作;负责建设征地超转人员管理工作。
  (四)参与拟订本市社区建设总体规划;拟订社区建设的相关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社区服务站建设。
  (五)拟订本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六)组织拟订本市城乡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负责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七)拟订本市抚恤优待政策、标准和办法,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抚恤优待和烈士褒扬工作。
  (八)拟订本市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政策,负责组织实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
  (九)拟订本市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政策;指导军供工作和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工作。
  (十)拟订本市救灾工作政策,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十一)拟订本市婚姻管理、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的政策,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二)承担外地来京上访人员和非正常上访人员的接济服务管理工作。
  (十三)拟订本市行政区划管理政策;负责本市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工作;负责全市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工作;负责区县边界争议调处工作。
  (十四) 负责本市社会工作人才登记管理和继续教育工作。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人事局
  人事局是政府职能部门,下设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职务改革办公室、工资股、人事调配股、档案股、人才交流中心、人力资源部等。
  【职能范围】
  人事局属于行政单位,以市一级的人事局为例,它的职能包括:
  一、负责研究制定人事制度改革规划、方案,拟定人事管理政策,建立人事管理制度和人事行政复议制度并监督检查;负责拟定国家机关人员定岗和分流的政策。
  二、负责拟定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的规划、结构调整、工资分配政策,编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计划和工资计划。
  三、负责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队伍建设;负责专门人才规划、培养和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选拔工作;负责管理来华(回国)定居专家;负责留学人员回国安置、工作调整和有关的科研经费资助; 研究和落实博士后制度;拟定专业技术骨干人才出入国(境)和国外机构在我市招聘专业技术骨干人才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拟定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和事业单位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管理的政策并组织实施;归口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工作,推行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制度,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
  五、贯彻执行国家公务员管理的政策法规,检查和指导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负责国家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
  六、负责人才资源规划、开发工作,拟定人才流动政策,管理和指导人才市场,建立国(境)外人才进入我市人才市场的准入制度,建立和完善人事行政复议和人事争议仲裁制度;提出急需并应予保证的高校毕业生指令性分配计划;负责拟定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承办特殊需要人员的选调。
  七、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和政策;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审批和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休、退休政策;负责机关、事业单位离休、退休人员管理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认定和综合管理工作;组织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等级规范。
  八、负责审核以市政府名义奖励表彰的人员和以市政府名义实施的奖励表彰活动,指导和协调政府各部门奖励表彰工作;负责上级行政奖励人员的考核、推荐工作;负责目标责任制工作;代市政府承办市委管理的部分领导人员的行政任免手续。
  九、负责制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和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退役军官工资、福利和日常管理工作。
  十、指导和协调有关人事人才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承办政府间有关人事工作协定合作项目的实施工作。
  十一、负责对政府系统和政府部门人事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 指导市行政干部管理学院业务工作;负责人事系统宣传、科研和信息工作。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工作职责】

  1、执行国家公务员制度,负责全县国家机关公务员的职位 分类、考试录用、考核、职务升降、奖惩、工资福利、退休 退职、权力保障等工作。
  2、代县政府进行一定层次的公务员管理和任免;宏观管理事业单位行政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负责企事业单位专业 技术职务的评审工作。
  3、研制拟定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家行政机关职能调整意见,承办县机构编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4、负责全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审核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调整。
  5、负责企业、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协调工作。
  6、负责拟定全县人才流动的政策,组织全县人才流动、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建立人才流动的社会调节机制和人才信息库。
  7、负责编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计划和工资计划, 负责有关统计工作。
  8、负责全县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工作。
  9、负责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和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工作。
  10、负责人事法规普及和人事政策的调研工作,探讨人事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有效途径。
  三、审计局
  地方各级审计局均为行政单位,国家公务员编制。审计局主要负责地方政府各部门和所有企事业单位的审计监督工作。审计局一般设有办公室、财政金融审计科、行政事业审计科、经贸审计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农业资源与环境审计科、干审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内审协会等科室。
  【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国家、省审计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受委托研究起草有关审计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指导、协调监督各级审计机关的业务。
  (二)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和向市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的建议。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市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市级各部门、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资金使用效益;
  3、市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外财政资金的收支管理和使用效益;
  4、区、县(市)政府的财政收支;
  5、市属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和信贷计划及执行结果;
  6、市属企业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7、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使用民政部和投资效益,市重点建设项目瞀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8、市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资金、社会捐增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 、资金的财政财务收支;
  9、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市审计局进行审计的其他事项。
  (四)根据国家审计署、省审计厅授权对有关金融、保险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在杭的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进行审计。
  (五)向市人民政府提交市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人民政府委托代拟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六)根据需要,对区、县(市)审计机关管辖范围的重大审计事项进行审计;必要时,对区、县(市)审计机关审计的单位进行抽审。
  (七)处理区、县(市)被审计单位对区、县(市)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申诉和复议。
  (八)负责市本级经济责任审计;组织、指导下级审计机关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九)与区、县(市)人民政府共同领导区、县(市)审计机关,对区、县(市)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事项及时提出意见。
  (十)对审计中发现宏观管理方面的问题进行专题审计,对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审计调查结果,并向市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十一)对内部审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
  (十二)对区、县(市)审计机关进行业务领导。
  (十三)承办市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承办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要求协助的经济案件审计事项。
第2个回答  2011-08-04
可以去摆渡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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