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没有签订试用期合同在某公司上班,现在已经满一个月了,之前是口头说是1800/月(试用期),完了再谈

入职。每周休息一天(星期二休息)。现在我不干了,她却说是按日结--60/天。我上网看到星期天的工资是翻倍的,而她说试用期星期天的工资也一样,怎么感觉冤的慌?!!!

劳动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1、法律规定劳动者每周应该有一天休息,你的情况是每周休息一天(星期二休息),该公司符合法律规定。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你的情况不符合,你是有休息日的(周二),休息日并不是仅指周末。所以你要求星期天的工资双倍不符合法律规定。
3、关于公司与你只口头约定试用期合同,公司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和精神,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劳动合同(包括口头)仅约定试用期而没有约定劳动合同期的,该试用期应当作为劳动合同的期限。我认为,你可以向公司主张正式员工的工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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