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周国平的《碎句与杂章》中读到这样一段话:“在任何专制体制下,都必定盛行严酷的道德法庭,其职责便是以道德的名义把人性当作罪恶来审判。事实上,用这样的尺度衡量,每个人都是有罪的,至少都是潜在的罪人”请问如何理解“在任何专制体制下,都必定盛行严酷的道德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