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最迟交单时间是6.30,地点是国外,装船时间6.15号。实际装船时间是6.1号,但是因为货代发票给的晚

信用证最迟交单时间是6.30,地点是国外,装船时间6.15号。实际装船时间是6.1号,但是因为货代发票给的晚,我这边付款时间又是星期五5,在加上快递问题,我这边再交单期最后1天交单,但是到不了国外。这样怎么办

首先需要确认信用证的交单期是多长时间(信用证的48条款是如何规定的)?信用证的交单期和有效期是不同的概念。对于初学者通常将二者混为一谈,因此需要先确认信用证的交单期(48条款)和信用证有效期(31D条款)分别是什么日期。
如果实际装运时间是6月1日(提单日),那么受益人在信用证没有规定具体交单期的情况下,最迟交单时间应该为6月22日(提单日后21天),且还必须在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内。如果信用证规定了具体的交单期,那么,受益人必须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内向信用证指定的银行交单——根据这个基本原则可知,本案例的受益人不能够迟于6月22日向信用证指定的银行交单。否则就属于“交单不符”。其后果想必已知,不再赘述。
如果已知赶不上按期交单,那么,应该在得知这一情况之时就应该及时与开证申请人沟通,修改信用证的交单期。如果自提单日后21天仍不够交单,则修改信用证没有实际意义——除非能够开证申请人能够说服开证行修改信用证为接受迟期交单这个不符点——不过这种情况理论上可以,但实际操作中开证行是不会如此操作的,除非开证申请人将信用证项下的全部货款交给开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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