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第一审后遗漏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第二审怎么办?

如题所述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二十七条规定: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由一审法院一并解决原告、第三人的请求。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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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8
《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如民事诉讼中第一审后遗漏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第二审可以就案件进行调解,如果能达成调解协议,可以结案,如不能达成调解协议,必须发还一审法院重审,一审法院在重审时追加第三人参与诉讼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1-08-14
二审应当继续审理,不能追加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该第三人之间的纠纷可以在另一诉中解决。因为二审如果追加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话,判决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二审判决又是终审判决,导致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承担民事责任后的上诉权遭到剥夺,侵害了第三人的审级利益。
第3个回答  2022-06-14
先调解,调不成的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第4个回答  2011-08-14
继续审查或发回重审。发回后增加第三人,但二审不可能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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