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按计件算工资的没有底薪,星期六厂里给算加班,却是用的最低标准(城市最低)算的加班工资,这对吗?

还有就是我询问了厂里工资制作的流程:先计算工时工资,再发到制造部做加班工资,最后是我的收入!我到厂部去查看了我的工资状况,看了一下是这样的:
11年01月工时工资结算2928元,到制造部再看,他给我算上加班费还是2928元,我问他怎么算的加班费?他说是最低700多除以20点几天再乘以8,得出290元加班一个月。然后我又问他说:我的工时工资就是2928元算上加班还是2928元这是怎么回事?他又说已经做到工时里了。我就糊涂了,因为我去看工时工资时我问过,那人还特意强调说是不含有加班费用的,他们不做加班费用,只是一个月单纯的工时工资!!最后人事部和制造部的还告诉哦我,不满意就去仲裁告去,还说厂里不是我一个人找了,说劳动部门都把他们列到黑名单了,还又说他们这个账就是应付外面的调查和工人察看的!
还有我所在的厂是由公家改成私有的。在我们车间有遗留下来的一笔钱,每个工人都有的,后来上交到私人厂里,厂里说谁走给谁,不走的先留着,现在我辞职,他却不给了,说是主动辞职的没有,我想问这个钱能拿到吗?

工资计算:你们公司用城市最低工资计算加班费,那计算就是最低工资除上21.75天=每天的工资*你加班的天数*1.5倍(延长工时)=你的加班工资 了。最低工资除上21.75天=每天的工资*你加班的天数*2倍(假日上班)=你的加班工资了(这个也可进行调休,不支付加班费)还有就是*3倍的。你最好到劳动仲裁去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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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12-21
加班工资应该是你不低于月平均工资的二倍,你们单位这种做法是错的,你可以要求单位进行补发。
第2个回答  2011-12-22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规定:
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513号令调整)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 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 小时。

加班费计算方式为: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1.5或2或3倍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1-12-21
去仲裁他,告他,最好先咨询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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