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国家市政体制有哪些主要类型

如题所述

西方国家市政体制的主要类型
  西方国家的市政体制一方面受制于国体和政体,具有共同的本质和特征;另一方面受制于各国的具体国情,具有不同的形式。在下面我们介绍其中一些有代表性的类型:
(一)市议会制
  市议会制的主要特征是市议会兼行议决权和行政权,市议会就是市政府。英国各城市普遍实行这种市政体制,加拿大多数城市和德国巴登-符腾堡州中符腾堡地区的城市也采用市议会制。下面以英国为例,介绍市议会制的基本特征:
  1.由市民直接选举的市议员组成市议会。市议会行使立法权、议决权、人事任免权、城市预算权,以及监督行政权等。由市议员选举少数知名人士为名誉参议员。
  2.由市议员和名誉参议员选举他们中的一位为市议会议长,即市长。市长只有一些礼仪性的职权,而没有领导市政府工作的实权。市长的礼仪性职权包括主持市议会会议、主持城市的重要庆典活动、会见国内外重要宾客、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担任市议会改选的监选官、兼任城市的治安法官等。市长在市议会表决时,一般不投票,但在可否票数相等时,可以投决定性的一票。市长既没有市政府决策的决定权,也没有市政府行政管理的统一指挥权。
  3.市议会的委员会相当于市政府的工作部门。它既行使一般的审议会委员会的职权,如审议议案、调查问题、召开听证会等,又行使市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决策权。委员会的类型有:常设委员会,行使传统的职能,如公用事业、环境卫生和教育等;临时委员会,负责临时性事务;法定委员会,依法成立,处理特定事务,如土地委员会等;联合委员会,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城市议会为了处理跨地区的共同性事务而设立,如公路委员会等。英国的有关法律规定,某些事项,如果有关的委员会不同意,市议会不得议决,如预算收支事项须经财政委员会同意,产妇和儿童福利事项须经妇女儿童福利委员会同意。
  4.市议会选举任免若干行政长官,聘任一些行政职员。行政长官以及行政职员与委员会对口设置,与委员会一起构成市政府的工作部门,他们行使行政执行权。市议会的委员会主要由市议员组成,他们难以有精力处理城市管理的日常事务;而市政府工作部门的事务须由行政首长统一指挥,因此有必要设置行政长官和行政职员。行政长官对市议会负责,与委员会分工协作,个别市议员无权对行政长官和行政职员发号施令。行政长官有市秘书、司库、教育官、医官、卫生视察、测量员和消防主任等。
  市议会制的优点是有利于维护市议会的权威性;有利于市议会对城市管理的监督;有利于减少议决机构与行政机构的矛盾,提高管理效率。它的主要缺点是缺乏一个统一指挥市政府各部门工作的、有实权的市长,而这对于协调各部门的工作,领导执行系统高效率运转是不利的。
(二)议会市长制
  议会市长制的主要特征是市的议决机构和行政机构分设,但市议会在与市长的关系上处于优势地位。日本各城市都实行这种市政体制,美国部分小城市和少数大城市(如芝加哥、洛杉矾等)采用此制,称其为"弱市长制"。德国黑森州居民在三千以下的城市,也多采用这种体制。下面以日本为例,介绍议会市长制的基本特征:
  1.市议员和市长分别由市民选举产生,市长不得兼任市议员。
  2.市议会拥有不顾市长反对而通过预算、地方性法规和决议的权力。市议会通过这些文件后,如果市长有不同意见,可以要求复议,但在市议会以2/3重新通过后,市长必须接受。
  3.市议会拥有对市长任免市政府一部分工作部门首长的同意权。市政府工作部门的这些首长包括属于一般行政机关的首长如市长助理、出纳长等,属于特别行政机关的首长如监察委员等。
  4.市议会对市长和市政府的工作有建议权。这些建议分为三类:对市议会有权议决的、属于城市自治权限内的事项,这方面的建议具有强制性,市长和市政府必须执行;对市长和市政府执行中央和上级的政府决定,这方面的建议具有参谋性,市长和市政府可以执行,也可以不执行;对应市长和市政府的要求提出建议,具有咨询性,市长和市政府可以听从,也可以不听从。
  5.市议会对市长和市政府的工作有调查权。市议会行使这种调查权具有准司法性质,即市议会在调查中,要求市长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提供文件,或到场作证,市长和市政府有关人员必须服从,否则市议会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作出罚款或判刑等决定。
  6.市议会拥有通过不信任的议案而要求市长辞职的权力。市长在收到市议会的不信任案后,如果10天内不解散市议会,或解散后新选举的市议会再次通过不信任案,市长就得辞职。
  7.属于市政府工作部门序列的特别行政机关对市长和市议会双重负责。特别行政机关包括教育委员会、人事委员会、公安委员会、固定资产评价审查委员会、选举管理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等。由于这些机关所管理的事务涉及市民的切身利益,或涉及财产,容易引起营私舞弊,有必要加强监督,所以实行双重负责的机制。它们的成员由市长提名,经市议会表决同意后,再由市长任免。特别行政机关有责任直接向市议会报告工作,并对市长保持相对的独立性。
  议会市长制的优点是有利于市议会监督市政府的工作;作为市政府工作部门的特别行政机关对市长和市议会双重负责,在西方国家的市政管理中是比较独特的。它的缺点是市议会对市政府工作不适当的监督,会降低行政效率。
(三)市长议会制
  市长议会制的主要特征是市的议决机构和行政机构分设,但市长在与市议会的关系上处于优势地位。法国的城市和美国多数的大城市如纽约、底特律和波士顿等都实行这种市政体制,在美国,它被称为"强市长制"。德国的巴伐利亚州、巴登-符腾堡州的巴登地区等的城市也采用市长议会制。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市长议会制又有一些内在的差别。下面介绍法国和美国的市长议会制的基本特征。
  法国的市长议会制有下列基本特征:
  1.市议会选举一位市议员为市长,但不能罢免市长,而只能由中央的内政部长罢免。它适应了中央集权制的需要。
  2.市长兼任市议会议长。作为市议会议长,市长有权主持市议会会议、安排市议会的议程、召集市议会的特别会议等。
  3.市长有某种独立的立法权。这种权力来源于法国各级政府首长所固有的管家权,即他们有职责维护本地的治安和秩序,为此有权制定行政规章,经上级政府首长批准后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4.市长在执行市议会的决议方面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这种权力来源于市长的双重身份,即他一方面是市政府的首长,另一方面是中央政府的代表。市议会就城市自治权限的事项通过决议,只能作原则上的规定,并委托市长负责制定详细的实施办法。市长在制定办法时,得斟酌市议会决议的条款是否同中央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如果有抵触,在实施办法中要予以避免。市议会如果认为市长行使这种权力不当,可以向行政法院起诉。
  美国的市长议会制比较典型,它有下列基本特征:
  1.市长和市议员分别由市民选举产生,市长和市政府工作部门的首长不得兼任市议员。
  2.市长有权独立任免市政府工作部门的首长,他们只对市长负责。
  3.市的财政预算权主要掌握在市长手中。市长和市政府的财政部门具有预算的起草权和执行权。市议会审议和通过预算,不能增加项目,只能减少项目或数额。
  4.市长有立法权。市议会审议并通过的地方性法规议案,多数由市长提出。对市议会已经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市长有权否决;但如果市议会以2/3多数重新通过,市长只能接受。
  5.在部分城市,市长有准司法权。市长有权赦免触犯城市的地方性法规的人。
  6.在部分大城市,从"强市长制"演化出一种"首席行政官强市长制"。由市长任命一位首席行政官,他根据市长的授权,领导市政府日常的行政管理工作,对市长负责。他的职责包括准备预算、安排一般人事、协调各部门的工作、监督较重要的行政事务、向市长提供专业技术的咨询意见等。在这种市政体制下,市长能够集中精力处理重要问题,如考虑大政方针、从事竞选连任、协调城市各种政治力量的关系等。
  市长议会制的优点是作为城市管理执行系统的市政府,由于有强有力的行政首长的统一指挥,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首席行政官强市长制"是"强市长制"的完善,对于大城市,既要处理政治关系,又要搞好行政管理,比较适用.它的缺点是由于市长大权在握,市议会的制约较弱,容易引起市长专权;如果市长不尊重市议会,二者容易产生矛盾。
(四)市委员会制
  市委员会制的主要特征是市委员会既是市议会,又是市政府,它兼行市的议决权和行政权。美国较多的中等城市和少数大城市如首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都实行这种市政体制。市委员会制有以下基本特征;
  1.由市民选举产生市委员,组成市委员会。市委员会集体对选民负责。
  2.市委员会产生后的第一次会议上,市委员们推选一位委员为主席,主持会议,即为市长。有些市委员会采用市委员轮流主持会议的做法,市长由市委员轮流担任。市委员会表决时,市长与其他委员平等,即也只有一票表决权。市长只有一些礼仪性的职权,没有领导市委员会工作的实权。
  3.每个市委员兼任一个或几个工作部门的首长。这样,市委员既是市议员,又是市政府工作部门的首长。作为工作部门的首长,每个市委员就本部门的工作对市委员会负责,并对本部门的工作有独立的指挥权。
  4.市委员会表决任免若干位较重要的行政长官,包括市秘书、市司库、市审计、市检察官和市学务委员会委员等,他们对市委员会负责。市委员有权任免自己任首长的工作部门的行政长官和职员。
  市委员会制与市议会制相类似,它的优点是有利于精简机构和人员;有利于议决权和行政权的统一;有利于提高城市管理的效率。它的缺点是缺乏一位行政首长统一指挥市政府各部门的工作;由于市委员兼工作部门的首长,有时较难处理二者的矛盾关系。
(五)市经理制
  市经理制的主要特征是市议会聘任一位市经理,把行政权授予市经理行使,市经理对市政府和城市实行专业化管理。美国一部分中等城市和多数小城市都实行这种市政体制。市经理制有下列基本特征:
  1.市民选举的市议员组成市议会,市议会行使议决权。
  2.市议会公开招聘一位专业人士担任市经理,市经理对市议会负责,必须执行市议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作为市政府的行政首长,市经理拥有领导市政府工作所必需的全权,包括任免市政府各部门的负责人,各部门的负责人对市经理负责;统一指挥和协调市政府各部门的工作;编制预算草案并负责执行;向市议会提交地方性法规和决议的议案等。个别市议员无权对市经理发号施令,也无权越过市经理干预市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事务。
  3.市议会议长兼市长,但市长只有一些礼仪性的职权,也无权干预市经理的工作。
  市经理制的优点是有利于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在更大范围招聘城市管理的专业人才;有利于对市政府和城市实行专业化管理,提高城市管理的效益;有利于把政治矛盾与城市管理相对分开,市议会负责处理政治矛盾,而市经理集中精力解决专业和技术问题。它的缺点是当市议会难以处理政治矛盾、而它又与城市管理交织在一起时,市经理往往无能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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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12-25
市议会制
议会市长制
市长议会制
市委员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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