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说明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的基本内容。

如题所述

  (一)组织规划控制。1.不相容职务的分离。应当加以分离的职务通常有:授权进行某项经济业务的职务要分离;执行某项经济业务的职务与审核该项业务的职务要分离;执行某项经济业务的职务与记录该项业务的职务要分离;保管某项财产的职务与记录该项财产的职务要分离等等。2.组织机构的相互控制。一个单位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职责分工应体现相互控制的要求。具体要求是:各组织机构的职责权限必须得到授权,并保证在授权范围内的职权不受外界干预;每类经济业务在运行中必须经过不同的部门并保证在有关部门进行相互检查;在对每项经济业务的检查中,检查者不应从属于被检查者,以保证被检查出的问题得以迅速解决。

  (二)授权批准控制。授权批准控制指对单位内部部门或职员处理经济业务的权限控制。单位内部某个部门或某个职员在处理经济业务时,必须经过授权批准才能进行,否则就无权审批。首先,要明确一般授权与特定授权的界限和责任;其次,要明确每类经济业务的授权批准程序;再次,要建立必要的检查制度,以保证经授权后所处理的经济业务的工作质量。

  (三)预算控制。预算控制是内部控制的一个重要方面,包括筹资、融资、采购、生产、销售、投资、管理等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对单位各项经济业务编制详细的预算和计划,并通过授权,由有关部门对预算或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控制,其基本要求是:第一,所编制预算必须体现单位的经营管理目标,并明确责任;第二,预算在执行中,应当允许经过授权批准对预算进行调整,以便预算更加切合实际;第三,应当及时或定期反馈预算的执行情况。

  (四)实物资产控制。第一,限制接近,以严格控制对实物资产及与实物资产有关的文件的接触,如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和存货等,除出纳人员和仓库保管人员外,其他人员则限制接触,以保证资产的安全。第二,定期进行实物资产清查,保证实物资产实有数量与账面记载相符,如账实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除上述外,实物资产控制从广义上说,还包括对实物资产的采购、保管、发货及销售全过程进行控制。

  (五)成本控制。现代成本控制可分为“粗放型”和“集约型”两种。粗放型成本控制,是指在生产技术、产品工艺不变的情况下,单纯依靠减少耗用材料,合理下料来降低成本的控制法;集约型成本控制,是指依靠提高技术水平来改善生产技术、产品工艺,从而降低成本的控制法。这两种方法结合起来,就是现代成本控制。

  (六)审计控制。审计控制主要是内部审计,内部审计是对会计的控制和再监督。对会计资料进行内部审计,既是内部控制的一个组成部分,又是内部控制的一种特殊形式。内部审计是在一个组织内部对各种经营活动与控制系统的独立评价,以确定既定政策的程序是否贯彻,建立的标准是否遵循资源的利用、是否合理有效、以及单位的目标是否达到。内部审计的内容十分广泛,一般包括内部财务审计和内部经营管理审计。内部审计对会计资料的监督、审查,不仅是内部控制的有效手段,也是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的重要措施。

参考资料: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2681741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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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11-20
包括:1、固定资产预算制度;2、授权批准制度;3、账簿记录制度;4、职责分工制度;5、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的区分制度;6、固定资产的处置制度;7、固定资产的定期盘点制度;8、固定资产的维护保养制度。
第2个回答  2015-12-29
  固定资产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基本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固定资产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准则》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固定资产是企业用于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年限超过1年,而且单位价值较高的有形资产
  第三条: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设施、运输工具等。
  第四条: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为年限平均法,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二章 机构设置和职责
  第五条:企业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设备管理部门、 财务部门、询价部门、内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六条: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预算草案与申购预算编制及固定资产的验收、保管、维护、定期盘点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设备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编制企业年度固定资产购置预算。
  (二)监督使用部门做好设备的使用和维护工作,确保设备完好提高利用率,并定期组织设备的清查,保证帐、卡、物三相符。
  (三)负责固定资产的分类,统一编号,建立固定资产档案,登记账卡,负责审批并办理验收、调拨、报废、封存、启用等事项。组织编制设备大中修预算,按期编报设备更新预算。
  第八条:财务部门的职责:负责固定资产的核算管理工作,定期与设备管理部门、使用部门进行账账、账物核对工作,根据审批调整固定资产账目,进行账务处理。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折旧政策。
  第九条:询价部门的职责:负责固定资产购置询价,并将询价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内审部门。
  第十条:内审部门的职责:对资产购置、处置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和评估。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增加、处置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一)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二) 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三) 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四)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企业合并和融资租赁取得的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确定。
  第十二条: 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应当考虑预计弃置费用因素。
  第十三条:企业应对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单设“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明细科目核算,设备管理部门在备查登记薄中记录,与本企业固定资产区别。
  第十四条:资产处置包括:固定资产出售;报废、报损、盘盈、盘亏、无偿调拨、捐赠、及其他处置方式。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处置程序:
  (一)固定资产资产总额在20万元以下的,由设备管理部门递交分管经理审核后,报企业企业经理审批,按照规定程序上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二)固定资产总额在2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处置,由设备管理部门递交企业企业经理审核,上报企业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批。 第十六条:处置上报资料:
  1.固定资产的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复印件加盖单位的公章);
  2.固定资产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清册;
  3.固定资产目前使用情况说明;
  4.固定资产调拨、捐赠审批表; 5.固定资产交易申报审批表;

  6.出售和报废、报损固定资产时,有法定鉴定机构或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或资产评估报告; 7.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审批表; 8.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9.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要提交相关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或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 10.其它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固定资产报废条件:
  (一)超过使用年限,主要结构陈旧,精度低劣生产率低,耗能高,而且不能改造利用的。
  (二)不能动迁的设备,因工房改造或工艺布置改变必须拆除的。 (三)腐蚀严重无法修复或继续使用要发生危险的。 (四) 绝缘老化,磁路失效,性能低劣无修复价值的。 (五)因事故或其他自然灾害,使设备遭受损坏无修复价值的。
  第十八条:出售或投资转出的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提出处置申请,询价部门进行市场调查,固定资产的处置价格报企业分管副经理、企业经理、董事会审核审批后确定。
  第十九条:固定资产处置涉及产权变更的,房管部门应及时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出借、出租固定资产,由设备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按规定授权报经批准后予以办理。
  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处置、出租、出借收入和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及时入账,保持完整的会计记录。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是固定资产成本扣减累计折旧和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
  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的内部调拨,由设备管理部门填制“固定资产内部调拨单”。固定资产会计、设备管人员根据审批后的调拨单办理相关业务的转移工作。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三条:使用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维修、保养、定期检查、及时消除风险的工作,设备管理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固定资产的完整性。
  第二十四条:固定资产的大修理,应当由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设备管理部门组织有关技术鉴定工作,将审核的结果按授权审批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应组织技术部门、设备管理部门、内审部门进行可行性论证,审批通过后予以实施。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清查
  第二十六条:固定资产的清查,应每半年、年终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实地清查盘点。
  第二十七条:盘点工作由设备管理部门组织,财务部门配合,具体使用部门负责实施。
  第二十八条:盘点人为使用部门设备管理员,会点人由财务部门和设备管理部门指派,监点人由内审部门指派负责监督检查盘点工作。
  第二十九条:使用部门核对实物与固定资产台帐并负责填制清查盘点表,设备管理部门核对固定资产账、卡、物负责汇总编制清查盘点表并以书面形式详细说明资产处置的原因。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封存及启用
  第三十条:对于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设备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财务经理审批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使用部门向设备管理部门提出封存(或启用)申请,设备管理部门、使用部门、财务部门会签后,报主管财务经理审批,由固定资产会计办理转账手续
  第三十二条:对封存的固定资产,设备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定期检查,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对保管不当、或擅自处置固定资产等情形,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按《不良资产责任追究制度》追究其行政及经济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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