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方面,说协议合同之类的是跟第三方签订,因为某些原因不能以公司名义签(这个倒没什么,不过希望大家说说会有什么严重后果),还有就是说因为公司这岗位需要培训上岗什么的,需要本钱,说要保证实习半年,如果是这样的话,是不是要注意合同协议之类的条款什么的,比如,如果有写而又没有实习半年的话需要赔偿违约金什么的,主要说了是培训了。如果这样合法吗,最好给出具体法律条款。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这个也适用实习合同或者协议吗?
也就是说如果签了也是无效的吗?如果签了的话会不会涉及服务期呢。
追答因为不是你的真实意思表示, 签了也是无效的.
你应该与第三方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并约定服务期条款.
额、这样约定的话也是不是也存在同样的问题呢。
追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
作为宪法赋予的权利,在校生理应享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6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在校大学生若与用人单位之间事实上形成了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部1995年出台《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本条只是规定“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这是一个选择性条款,即可以不签,也可以签。实际上就说明了大学生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如果不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是不可以签订劳动合同的。《意见》是1995年出台,当时大学生勤工助学的情况开始出现。这一条重点强调的是“不视为就业”。因为当时的大学生还是由国家毕业分配,如果把这种打工视为就业的话,就不分配工作了,实际上是设置了分配工作的障碍。劳动部的这个意见有明确的立法取向,就是要保护劳动者的利益。而对大学生的这种规定不是限制和损害大学生的合法权益,而是在保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
综上, 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服务期条款也是无效的
有没有具体的条款呀。求解。
因为公司方面说,就这个职位的话不会有转正的机会,所以感觉约定的时间(现在只是知道他们口头这样说)有点长,六个月。觉得他们这个职位也就只是想利用六个月的实习。在签订合同之类的需要注意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