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国有企业改制买断工龄,在外流动打工,变动频繁,至今未交社保,请问现在如何补交为妥,谢谢!

如题所述

为进一步贯彻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若干意见》(闽委[2002]80号)和国家、本省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省属国有企业改制改组中的劳动关系,切实做到规范运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并为改制改组后的新企业(以下简称新企业)建立新型劳动关系创造有利条件,促进我省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目标的顺利实现,现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就处理省属国有企业在改制改组中劳—动关系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 职工劳动关系处理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形式
1、国有企业改制改组为非国有法人控股的,原企业应依法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个人所得经济补偿金,可在自愿的基础上转为改制企业的等价股权(股份)或债权。对继续在改制改组后企业工作的职工,应按照平等自愿、协调一致的原则,由改制改组后企业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确立劳动关系,今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时按规定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按在改制后企业工作年限计发。
2、企业改制后成为国有或国有控股的,改制时其职工安置办法应在改制协议或有关文件中确定。
新企业能为原企业职工安排工作的,可依据其实际情况与原企业职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上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在此种情况下重新签订的劳动合同视为原劳动合同的变更,职工不能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今后新企业与原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其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应按改制前后的连续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协商变更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原企业可解除劳动合同,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3、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之间实行联合、兼并的,应根据投资主体变化妥善处理劳动关系。
二、特殊群体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
4、改制改组企业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职工,确无生产岗位安排的,可以实行企业内部退养。对改制改组前和改制改组时已内部退养的职工,改制时企业应提留必要的基本生活费、社会保险费,交由改制改组后的企业(或由省级授权经营公司代管)发给基本生活费,并按规定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止。  对已经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i资的困难企业;内退人员基本生活费可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发给,但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其他企业内退人员基本生活费,可按职工内退时本人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按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构成)的60%计发,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5、改制改组企业应按省政府(闽政文[2000]266号)的规定对不规范的劳动关系进行认真请理。改制后的新企业不能再有省政府(闽政文[2000]266号)所指的“停薪留职”、“两不找”、“挂名挂靠”、“长期病休”、“因私出国(出境)定居”和“放长假”等不规范的劳动关系。
6、原进入再就业中心期满出中心或者提前出中心,已经解除劳动关系并按规定领取了经济补偿金的下岗职工,不能再回原单位参加改制。改制改组后的新企业如需要招用与原企业已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应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7、对原企业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改制改组后的新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切实保障其基本权益,依法享受工伤等社会保险待遇。对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程度为.5至10级的职工,本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原企业可按《福建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闽人大常[1996]19号)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或按原省劳动厅(闽劳险[1995]017号)规定发给伤残就业安置费和一次性辞退补助费,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8、对原企业非因工负伤和患病的职工,新企业要根据不同情况处理其劳动关系。对医疗期满尚未痊愈的或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的,或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程度为5至10级的职工,新企业确实无岗位安排的,或职工本人不能从事新企业所安排工作的,可予以解除劳动合同,按规定发给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对被鉴定伤残程度为1至4级的职工,已符合国家规定提前退休条件的,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未达到国家规定提前退休条件的,可实行企业内部退养,待达到退休条件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9、企业改制改组时要优先处理好拖欠职工的工资和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原企业欠职工的医药费、集资款等债务,应区别情况,分类处理。
10、对已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在失业期间,可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已再就业的或自谋职业的人员,可以在原已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基础上,由用人单位或个人续缴养老保险费,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闽人大常[1997]36号)有关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医疗保险实行属地化原则,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续接医疗保险关系;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时,可按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三、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办法
  11、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应当按照职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原固定工第一次被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按连续工龄计发经济补偿金。
  12、本意见11条所称的月工资是以职工被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如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职工所在企业同期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同期月平均工资计算,但不得低于解除合同时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前款所称的工资是指企业以工资形式支付职工的全部工资收入(按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构成)。企业不是以工资形式支付的(比如发给职工的生活费等),不能作为月工资计算。在这种情况下,计算职工经济补偿金月工资应顺推到职工有工资收入前的12个月平均工资。  四、经济补偿金的解决办法
 13、企业自.行解决。坚持由用人单位支什职工经济补偿金的原则。国有企业在改制改组时要通过催收各种应收款项,变现企业资产,转让国有股权、土地使用权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14、投资主体帮助解决。改制改组企业的投资主体(或授权经营公司)要统筹考虑所属企业的经济补偿金问题,对无力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的改制改组企业应采取措施帮助解决。
15、政府帮助解决。投资主体(或授权经营公司)采取有关措施后仍无法解决原国有企业全民职工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可由投资主体(或投权经营公司)向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提出补助申请;政府视财力可能给予适当补助。在企业及其投资主体(或授权经营公司)应支付的资金落实后,经审核批准的政府补助资金方子拨付。政府帮助解决的资金来源:(1)省级预算安排;(2)国有资产转让及权益收入;(3)破产企业划拨地使用权拍卖,资产变现收入等。
五、企业改制改组中劳动关系处理工作的程序
16、正确处理好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与扩大就业的关系。省属国有企业在坚持国有企业改革方向推进企业减员增效的过程中,要高度重视富余人员的妥善安置。新企业要优先安排原企业职工竞争上岗,确无岗位需要减员的,也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或不能妥善解决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员。
17、企业改制改组首先要制定方案,方案中要有处理劳动关系的内容,具体包括以下方面:改制改组前职工的人数及构成,企业工资水平;拟定裁减人员计划;对内退职工、因工和非因工负伤、患病人员等特殊人员处理办法;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解决办法等。职工安置方案,应经本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企业裁员计划、解除劳动关系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的具体方案,要报经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审核后实施。
  18、新企业要与职工建立以劳动合同为标志的新型劳动关系。要规范用工行为,加强劳动合同订立、续订、变更、终止、解除、鉴证的管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都必须严格履行劳动合同。加强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建设,积极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促进企业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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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11-21
你可持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到社保部门办理补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