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应该是1890年国会制定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因由参议员约翰·谢尔曼提出而得名,正式名称是《保护贸易及商业免受非法限制及垄断法》。1890年,美国首创竞争法,并因实施这项新的联邦法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Sherman Anti-Trust Act),而更有力地确定了自由市场在美国体制中的未来。这是历史上第一次有一个国家政府承担责任调查——并且在必要时起诉——垄断集团和操纵价格的
卡特尔。随着时间的推移,在立法时曾遭行业巨头斥责的这项法案的效力变得有目共睹。新法律通过限制任何企业在市场上主宰其竞争对手的能力,使美国的经济体系更富有活力,对新的竞争对手和新技术更加开放,进而导致美国在随后一个世纪中经济大规模发展,生活水平提高。
第二次是
罗斯福总统在经济大萧条期间的改革以及后续各届总统的改革,即对放任的经济实行行政干预。战后屡次出现经济衰退,各位总统也都使用了行政干预手段,其间虽然运用了很多经济学派的理论但都是通过行政干预实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