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学201103次考试试题经济法 A 卷 您做出来了吗?

如题所述

  经济法 A 卷
  一、1-5 DABBD 6-10 AABDA
  二、1、ABCE 2、ABCDE 3、ABCDE 4、ACD 5、CDE 6、BDE 7、ACE
  8、ABC 9、ABCDE 10、ABCDE
  三、错 对 错 错 错
  四、1、(1、公共事业 2、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讯、交通运输 3、具有各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共享的基本特征的,服务于城市生产、流通和居民生活的各项事业的总称。4、经营 5、地域)
  2、(1、《美国联邦储备法》2、《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3、(发行人为使已公开发行的证券能在证券交易市场上公开挂牌交易,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而实施的旨在取得证券上市资格之目标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和;动态)
  4、(1、统一立法模式 2、分别立法模式 3、统一立法模式 4、分别立法模式 5、分别立法 6、反不正当竞争法律规范 7、反垄断法律规范)
  5、(1、企业专职法律顾问2、聘请的法律顾问3、企业一级法律顾问4、企业二级法律顾问5、企业三级法律顾问6、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7、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 8、企业总法律顾问 9、法律事务机构 10、法律事务机构)
  五、1、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法律规范在调整国家干预经济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职权和经济职责或者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
  2、非营利组织是指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它的目标通常是支持或处理个人关心或者公众关注的议题或事件。非营利组织的运作并不是为了产生利益,这一点通常被视为这类组织的主要特性。
  3、广告审查制度是指广告审查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广告发布前,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的一项制度。
  六、简答题
  1、国债,是国家公债的简称,它是一种财政收人形式。国债作为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相比,有其明显的形式特征。
  (1)自愿性。所谓自愿性,是指国债的发行或认购建立在认购者自愿承购的基础上。认购者买与不买,或购买多少,完全由认购者视其个人或单位情况自主决定。这一形式特征使国债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明显区别开来。
  (2)有偿性。所谓有偿性,是指通过发行国债筹集的财政资金,政府必须作为债务而按期偿还。除此之外,还要按事先规定的条件向认购者支付一定数额的利息。
  (3)灵活性。所谓灵活性,是指国债发行与否以及发行多少,一般完全由政府根据财政资金的余缺状况灵活加以确定,而非通过法律形式预先规定。

  2、21世纪以后,尤其是近几年,学者们由于对经济法主体的认识更为深化,赞成宏观管理主体(国家)、中观自律主体(行业协会)和微观市场主体(经营者和消费者)的三层次划分,提出了深层次的经济法律关系模型,突破早期单一权利、义务层次,提出职权与职责、权利与义务、职权与职责和权利与义务两者均有的多层次法律关系模型。其理由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多重的,因而法律关系也是多重的,不会像民商法律关系那样,只存在权利与义务的单一对应。如国家作为管理主体,它就不对应权利与义务,而是对应职权与职责;而中观主体,如行业协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等,它们的法律关系则是双重关系,既有权利与义务的对应,又有职权与职责的对应。只有微观的市场主体是标准的权利与义务模式。有的学者更激进地提出,现在的经济法律关系模型的建立是落了民商事法律关系的窠臼,应当推翻重建或者在经济法中不予讨论。因为,不用这个关系模型,也能解释经济法律现象。
  七、案例分析题
  1、
  2、正确。因为:《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2005年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5号)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注册会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刑事处罚的;(三)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1年的;(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3、因为本案双方间劳动关系的性质是非法劳动关系,劳动法不保护非法劳动关系。我国劳动法规定,合法的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步骤。北京市对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实行《外来人员就业证》制度,《外来人员就业证》是外地人员在京就业的合法凭证,用人单位不得招用未取得《外来人员就业证》的外地人员。沈某某系外地来京务工人员,根据规定,应在原籍办理外出就业登记卡后,携带来京务工。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录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亦应办理相应的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就业手续。沈某某与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均未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沈某某到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务工,属非法务工。
  4、赵某的主张合理。因为,赵某私人购买汽车作为代步工具是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因该买卖发生的索赔纠纷是消费者权益纠纷,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范畴。某汽贸公司将假冒北京吉普车有限公司生产的伪劣汽车出售给赵某,并提供伪造的合格证及与车不符的临时牌照,售车发票也违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未加盖“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汽车交易市场管理专用章”,其行为已构成欺诈,侵害了消费者赵某的合法权益。虽然某汽贸公司已将车款退还赵某,但某汽贸公司与赵某之间因买卖假冒伪劣商品产生的索赔权利义务关系并未终结,某汽贸公司应承担赔偿赵某损失的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某汽贸公司应当给付赵某赔偿金55200元,并赔偿赵某赴京鉴定的差旅费1200元和聘请律师的费用、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5、应判决“被告徐州市某装饰公司停止虚假宣传,在搜狐网上登载(经法院审查后)向原告徐州某漆厂的赔礼道歉书;赔偿原告损失费、公证费、律师费等费用”。因为:原告徐州某漆厂生产的水性漆先后获得国家有关部门的认定及众多用户的好评,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果。被告某装饰公司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基本商业道德,把原告所取得的荣誉作为其业绩,在网上作虚假宣传,客观上产生了截留客户的后果,属为自己谋利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该厂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和商业信誉的毁损,使其产品销售量明显降低,2002年全年销售利润比2001年减少了100000余元。结合公证过的被告网上宣传内容可以认定:被告利用原告的产品和所获荣誉,宣传自己的产品,其宣传的商品和服务与真实性不相符,含有虚假的内容,足以对消费者构成误导,其目的是为了扩大自己产品的销售量和服务范围,从而在客观上既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又对原告提供相同、类似产品和服务范围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徐州市某装饰公司停止虚假宣传,在搜狐网上登载(经法院审查后)向原告徐州某漆厂的赔礼道歉书;赔偿原告损失费、公证费、律师费等费用”。

参考资料: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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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11-30
同求啊.!
第2个回答  2011-12-04
求答案、
第3个回答  2011-11-25
不会
第4个回答  2011-11-22
我法学概论都没做呢你会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