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王某是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2006年6月,因公司需要购进一台汽车开展业务,于是私下将自己的汽车卖给本公司。同年10月,他又以本公司的资产100万元为公司股东高某的购房贷款提供担保。2007年2月事情暴露。
1、王某将自己的汽车卖给公司的做法是否违法?为什么?
2、怎样处理王某为高某担保而取得的收入?

1、违法。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董事不得有下列行为:~~~(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董事违反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2、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董事不得有下列行为:~~~(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根据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董事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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