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票据法背书转让追索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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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在与乙公司交易中获得由乙公司签发的面额50W的汇票一张,付款人为丙银行。
甲公司向丁购买了一批货物,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支付货款,并记载“不得转让”。后丁将此汇票背书给戊。

戊在向丙银行承兑时遭拒,戊可向乙公司形式追索权吗?为什么

戊可以向乙,也只可以向乙行使追索权
甲公司背书不得转让就是让自己免责,但是这之后的票据转让依然有效,所以向甲公司不行;
丁与戊有买卖合同关系,为直接前后手,所以也不能行使;
丙公司已经拒付;
所以只能向乙公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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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11-05
票据法34条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1-11-27
赶快委托律师处理。
纵横法律网 刘俊杰律师追问

可以向乙追索吗?

第3个回答  2011-11-27
禁止转让票据的效力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票据丧失了可背书性,不能再以背书方式转让票据权利。出票人可以以对抗背书人的一切抗辩事由对抗受让人,无论持票人是否是善意持票人均可以对抗。在这种情况 下,票据不适用无固性的规定。
(2)受让人不能取得票据权利。在付款人拒绝承兑或拒付款项时,受让人只能以让与合同作为法律依据,以被转让的票据作为其主张权利的证据,依民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的规定来寻求赔偿。
(3)禁止转让票据被转让后,票据上的债务人不发生变化,仍为原来的票据债务人,出票人仍对收款人负有担保责任,也就是说,出票人仍对收款人负有担保汇票承兑和付款的票据责任,但对背书转让受让人则不具有该保证责任。
(4)承兑人有权对被背书人拒绝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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