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劳社发2010年退休人员涨工资文件?

有没有人知道黑龙江省2010年退休工资怎么张?谢谢.

  2010年已经涨完了,并且早已兑现,文件如下

  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市(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绥芬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监狱、劳动教养管理局,中直行业、煤炭、军工及基本养老保险省直接管理的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5号)和《关于黑龙江省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及时间

  2009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从2010年1月1日起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及标准

  (一)普遍调整

  1、2009年12月31日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92元,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1元。

  2、2009年12月31日前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7元,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1元。

  (二)特殊调整

  1、新中国成立前老工人(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退休的老工人)分两个层次调整:1945年9月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除参加普遍调整外,每人每月再增加14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除参加普遍调整外,每人每月再增加130元。

  2、具有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及工人高级技师的企业退休人员,除参加普遍调整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及工人高级技师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3、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革命工作的(不含第一条人员,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干部)企业退休人员,除参加普遍调整外,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

  4、对企业中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调整后基本养老金水平仍达不到全省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调整到全省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

  5、倾斜人员中符合两个及两个以上倾斜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选择一项最高的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三)、按年龄和所在艰苦边远地区再增加基本养老金

  1、根据人社部发〔2009〕185号文件规定,对于2009年12月31日前已满70岁以上的企业退休人员,在普遍调整和特殊调整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

  2、按国家规定在艰苦边远地区企业的退休人员,除按上述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外,每人每月再增加25元。

  (四)“五七工”、“家属工”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将“五七工”、“家属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是我省的特殊政策,在2010年国家掌握的我省企业退休人员总数中不包括“五七工”、“家属工”,因此这部分人员不在国家调待补贴范围。为切实落实好省委、省政府这项惠民政策,这部分人员按人社部发〔2009〕185号规定“调整幅度按上年度平均基本养老金10%左右确定”的精神,每人每月按41元标准增加基本养成老金。

  三、调整所需资金列支渠道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省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四、几点要求

  (一)中直行业、煤炭、军工及省直接管理的各有关单位,在认真审核退休人员档案的基础上,按规定顺序填报省里统一制发的《2010年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基金审批表》、《2010年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审批名册》、《中直行业、煤炭、军工企业201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审批单》(一式四份),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二)各市(地)要将本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落实情况及“附表一”和“附表四”于2010年2月28日前分别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社保局。中直行业、煤炭、军工企业等基本养老保险由省直接管理的参保单位将“附表一”、“附表四”及相关情况报经办机构汇总,由经办机构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

  (三)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系统和各有关部门要给予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安排,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切实把好事办好。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信息部门要紧密配合,加强协作,严格把握政策界限,特别要对特殊调整人员档案进行认真审查,并实行公示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提前与银行等基本养老金发放机构沟通协调,确保2010年春节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同时,要继续确保企业退体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0一0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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